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93號聲 請 人 許茂祥
黃茂順黃秋隆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方丁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方丁枝(男,明治00年0月00日生,昭和12年9月16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台南州曾文郡麻豆街謝厝寮538番地)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丁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3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⑴聲請人,⑵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⑶聲請之事由,⑷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次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無不明,應從廣義解釋,亦即依戶籍資料之記載無可知之繼承人即屬之,非必在客觀上已確定絕無繼承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2101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因與鄰地即同段53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糾紛,目前由鈞院103年度營簡調字第134號事件受理中,因該538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方丁枝(男,明治00年0月00日生,昭和12年9月16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台南州曾文郡麻豆街謝厝寮538番地)已死亡且無法定繼承人,亦無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方丁枝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3人主張渠等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方丁枝為鄰地538地號之共有人,聲請人為確認渠等對於被繼承人方丁枝所共有之上開53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而提起訴訟,而被繼承人方丁枝於昭和12年9月16日死亡同時絕家等各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其地籍圖、除戶登記簿謄本、本院103年度營簡調字第134號通知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方丁枝之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結果,與被繼承人方丁枝共同生活戶內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而被繼承人方丁枝於昭和12年9月16日死亡時為戶主且同時絕家,其父親方連科、母親方陳氏柳則分別於大正11年2月16日、大正5年2月19日死亡,另被繼承人之姊方氏醜、方氏罔市及弟方出、方來法(後者於大正11年4月20日出養除戶)亦均已死亡,其祖父方澎則於大正3年3月28日死亡,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則未據該所提供無從查考等各情,此亦有臺南市麻豆區戶政事務所103年7月30日南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繼承人相關戶籍資料乙份供參,是聲請人之主張應足採信。又查被繼承人方丁枝死亡後,其已無法定繼承人,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方丁枝所共有之土地與聲請人目前有通行權訴訟繫屬中,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方丁枝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方丁枝已無法定繼承人,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方丁枝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且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裡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為使被繼承人方丁枝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方丁枝之遺產管理人,執行管理及清算遺產職務,乃屬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