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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24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35號債 權 人 白金漢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裕萍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俊凱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未繳納白金漢宮公寓大廈之公共事務管理費用為據,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上之記載,建物之所有權人為案外人李孟儒,並非本件債務人王俊凱,故本院乃發函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說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用之依據為何,該通知函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送達,詎債權人至今仍未說明其請求之依據,則本件請求難認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