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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33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399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債 務 人 王明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使用補償金遲延利息新臺幣貳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