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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 務 人 郭里秒管 理 人 吳政遇律師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送達代收人 張靜瑀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送達代收人 鄭榮順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送達代收人 陳玫君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送達代收人 陳威翰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送達代收人 謝妃華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送達代收人 謝憶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追加分配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9,388元,經由管理人解約後,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交保單解約金至本院,有 103年執案字第4505號收據在卷足參。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保單解約金29,388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附表:

┌────┬──────────────┬────────┐│編 號│ 清算財團財產明細 │ 處分方式 │├────┼──────────────┼────────┤│ 一 │清算財團財產新臺幣29,388元 │逕由本院分配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