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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司拍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 請 人 王富勇相 對 人 廖春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春葉與第三人曾清火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共同向第三人王慶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21日,並由相對人廖春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又第三人王慶樺業於103年4月21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王富勇,並已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區 ○○○段│746 │建│52.93 │全部│├──┼───┼────┼───┼──┼─┼────┼──┤│002 │台南市○○○區 ○○○段│747 │建│29.98 │全部│└──┴───┴────┴───┴──┴─┴────┴──┘┌────────────────────────────────────────────┐│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範││ │號│ │ │ │ │ │ │ │ │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58│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4層樓房 │37│48│50│50│14│20│平│鋼筋│13│平│全││ │4 │後壁里德崙路│德區德崙│鋼筋混凝│.2│.7│.4│.4│.0│0.│方│混凝│.0│方│ ││ │ │20號 │段746、7│土造 │4 │3 │8 │8 │0 │93│公│土造│3 │公│ ││ │ │ │47地號 │ │ │ │ │ │ │ │尺│ │ │尺│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