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儀煌相 對 人 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
劉美祺即彩捷廣告社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菁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廣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陸佰壹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美祺即彩捷廣告社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92、93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廣告物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102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部分上訴,相對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終經臺南高分院 102年度重上字第36號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自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及計算書分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附表:
┌──┬──────────┬─────┬───────┐│編號│ 姓 名 │第一審判決│第一審判決應負││ │ │訴訟費用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擔之比例 │(新臺幣,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1 │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 │ 百分之97 │ 273,526元 ││ │ │ │ │├──┼──────────┼─────┼───────┤│ 2 │劉美祺即彩捷廣告社 │ 百分之1 │ 2,820元 ││ │ │ │ │├──┼──────────┼─────┼───────┤│ 3 │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百分之2 │ 5,640元 ││ │ │ │ │├──┴──────────┴─────┴───────┤│一、第二審判決相對人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關於應將坐落臺南││ 市○區○○段○○○○○○○號土地交還聲請人部分及該部分命││ 負擔訴訟費用均廢棄,則相對人黃献書即集立廣告社關於││ 該部分之訴訟費用之負擔應扣除。故相對人黃献書即集立││ 廣告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 230,617元(計算式:273,526元-259,720元×0000000/2││ 0000000=230,6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已預納666元之訴訟費用, ││ 故相對人星合媒體廣告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4,974元(計算式:5,640元-666元=4,974元)│└───────────────────────────┘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59,7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 21,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666元 │由相對人星合媒體廣││ │ │告有限公司預納 │├────────┼───────┼─────────┤│ 合 計 │ 281,986元 │除確定部分外,由相││ │ │對人比例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