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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鄭明宗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被 告 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再傳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3,872元及法定利息,以及提繳118,509元勞工退休金;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1,003,277元(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併同原起訴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21,786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8,700元,尚不足3,48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日期: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