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鄭明宗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被 告 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再傳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6 月23日具狀請求追加金額(勞保失能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197,024元,是應再繳納裁判費2,100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