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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陳俊言

楊惠米楊淑年牛郁雯楊淑雅(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巧棟 住臺南市安平區慶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3,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