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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國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原 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

林秀月許文壽許唐誠許文獻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請求返還勞工退休金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