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國字第22號原 告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秀雅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被 告 丙○○
己○○乙○○甲○○庚○○辛○○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黃溫信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被 告 戊○○
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丙○○、庚○○、己○○、戊○○就附表編號1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95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丙○○、庚○○、丁○○、乙○○就附表編號2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96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108,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丙○○、庚○○、丁○○、戊○○就附表編號3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號97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72,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甲○○、庚○○、丁○○、戊○○就附表編號4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號98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72,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⒌被告甲○○、壬○○、庚○○、戊○○就附表編號5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號99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72,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⒍被告丙○○、庚○○、丁○○、乙○○就附表編號6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97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72,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⒎被告甲○○、庚○○、丁○○、辛○○就附表編號7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98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72,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⒏被告甲○○、壬○○、庚○○、辛○○就附表編號8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99年度)應連帶給付原告72,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⒐被告丙○○、庚○○、丁○○、乙○○就附表編號9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應連帶給付原告200,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⒑被告丙○○、庚○○、丁○○、乙○○就附表編號10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號)應連帶給付原告200,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⒒被告甲○○、壬○○、庚○○、辛○○就附表編號11案件(
即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號)應連帶給付原告200,6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⒓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緣被告丙○○、庚○○、己○○、戊○○、丁○○、乙○○
、辛○○、甲○○、壬○○於民國93年至101年間分別於原告國立臺南啟聰學校(現更名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任職,分別擔任○○、○○、○○○○、○○、○○○○、○○○○、○○○○○、○○○○、○○○○等職。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原告校園發生00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案經原告及教育部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分別作成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於101年7月00日以10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下稱系爭彈劾案文)彈劾前開00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相關違失人員。又前開疑似性侵或性騷擾案件中之部分被害人,亦曾因此對原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1號(第一審為鈞院99年度國字第9號)、鈞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分別判決(下合稱前案判決)確定,認定被告等人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並判決原告應賠償被害人118萬元及140萬元確定在案。因而被害人○○(真實姓名詳卷)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對原告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嗣經原告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同意賠償被害人○○二案共計110萬元。
㈢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查本件被告等人有違法失職之重大過失,有系爭彈劾案文及前案確定判決可稽,故依民法第185條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原告於賠償後,自對被告等人有求償權。查上開004件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告因此賠償金額共計130萬元,故每案平均賠償21,666元,惟部分事實為跨2個年度或3個年度,故就每案事實相關之違失人員,自應平均賠償,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則,被告等就上開金額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附此敘明。又原告支付○○賠償金額130萬元之時間為101年11月2日,而原告係於103年10月6日起訴,故未罹於2年之請求權時效。
㈣就被告等人於被害人就學期間擔任之職務及期間說明如下:
⒈95學年度即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被告丙○○為
○○、被告庚○○為○○主任、被告己○○為○○主任、被告戊○○為○○組長。
⒉96學年度即96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被告丙○○為
○○、被告庚○○為○○主任、被告丁○○為○○主任、被告乙○○為○○組長。
⒊97學年度即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被告丙○○為
○○、被告庚○○為○○主任、被告丁○○為○○主任、被告乙○○為○○組長(當時負責○○業務)。
⒋98學年度即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被告甲○○為
○○、被告庚○○為○○主任、被告丁○○為○○主任、被告辛○○為○○組長。
⒌99學年度即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被告甲○○為
○○、被告壬○○為○○主任、被告庚○○為○○主任、被告辛○○為○○組長。
㈤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求償事件之國賠事實範圍:
⒈查依被害人○○向原告提出之101年1月2日國家賠償請求書
所載之事實經過可知,其國賠事件之請求賠償事實,即為原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書(下稱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所調查與○○有關之案件。依系爭國家賠償請求書所載「學校宿舍等管理疏失構成國家賠償法公務員侵權責任」項載:「……於性侵害事件發生當時,宿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不但應防止與處理,並有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使相關防治與裁處程序得以開啟,以保護學生之生命身體等權利。」、「本件案發當時宿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若有發揮管理及照護功能,並及時通報並制止,在一般情形下應可使○○免於遭受侵害,亦可避免類似案件多年來反覆發生,故宿舍管理員及相關主管等人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關於本件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則敘明:「請求權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態因前揭事件受到傷害,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權人之性自主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爰參酌請求權人○○所受傷害情形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請求原告賠償新臺幣4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本件請求權人○○之父,自得知○○曾經受到性侵害之事實後,精神痛苦誠非常人所能想像,爰依據上述規定請求臺南啟聰應賠償新臺幣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本案賠償請求權人遭受性侵害,因而發生財產、非財產上損害之事實明確,爰依據上述理由請求國家賠償,希能儘速獲正面回應,及早達成協議以免除訴訟之煩累。」顯然請求權人請求本件國家賠償者,係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中○○性自主權受侵害之案件,宿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之損害。
⒉按「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
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乃事涉校園性侵害之國家賠償案,賠償義務機關性平會既已作成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依上開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及主管機關自應依該調查報告認定有關之國家賠償事實。查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中,○○為被害人之案件為案OO至案OO,惟僅案OO、
OO、OO、OO、OO、OO等案經原告性平會認定成立,故賠償之範圍僅限於上開案件。
⒊謹就○○之「6案」,個別事實及應負責之被告及其疏失說明如下:
⑴案OO:
疑似態樣:B8強迫B4(即○○)替B8手淫口交、肛交;時間約略95、96學年;地點:○○○○宿舍。
①事實認定與說明:行為人B8於訪談時僅承認對B4發生過1次
肛交行為。但根據數名證人,不同時間,曾於寢室內看見過兩人互相手淫與口交;且B8有脅迫之行為。加以B4小學2年級轉學到○○○○學校之初,因為想家,常在宿會裡哭泣,而B8是先以「大哥哥照顧小弟弟」的姿態出現,經常照顧安慰B4,取得B4之信任。但就年齡、體力、資源(舊生對轉學生、學長對學弟)而言,兩人實屬權力不對等。縱使因聽障學生對時間的概念較一般人模糊,但被行為人對於事情發生的樣態之陳述,都能很清晰的說出,且多次訪談中,前後陳述是一致的。故判斷B8對B4之侵害行為,應是長期性發生。
②證據: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認定○○之性自主權受侵害,
宿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造成損害;系爭彈劾案文認定被告等有嚴重疏失。
③應負責之被告:案OO發生在○○小學2、3年級時,為95、96
學年度之○○○○宿舍,依上開說明有違失而應負責之人為95學年度○○○○○○及○○○○,包括○○丙○○、○○主任庚○○、○○主任己○○、○○組長戊○○等,96學年度為○○丙○○、○○主任庚○○、○○主任丁○○、○○組長乙○○。
⑵案OO:
疑似態樣:B3、B4多次互相手淫、口交、肛交;時間:約略97至99學年;地點:○○校區宿舍。
①事實認定與說明:B4與B3自小學4年起,在學校宿舍,兩人
多次發生手淫、口交、肛交之行為,有時是B4害怕被打而屈服,有時是合意。B4與B3兩人雖是同性別、同班、同年齡的同學,似乎不存在權力不對等之關係。但實際上,於訪談中發現,該班學生之間存在權力差距,B3是班上的「老大」,且曾經打過B4(證29之陳述:班上的老大是B3、老二證28、老三B6、老四B4、老五○○○、老六○○○、老七○○○)。
②證據: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認定○○性之自主權受侵害,
○○管理員或○○○○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造成損害;系爭彈劾案文認定被告等有嚴重疏失。
③應負責之被告:案OO發生自○○小學4年級起,為97至99學
年度之○○校區宿舍,依上開說明有違失而應負責之人為97學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及宿舍主管,包括○○丙○○、○○主任庚○○、○○主任丁○○、○○組長乙○○(當時負責○○業務);98學年度○○○○○○及○○主管,包括○○甲○○、○○主任庚○○、○○主任丁○○、○○組長辛○○等;99學年度○○○○○○及○○主管,包括○○甲○○、○○主任壬○○、○○主任庚○○、○○組長辛○○。
⑶案OO:
疑似態樣:B6、B4多次互相手淫、口交、肛交;時間:約略97至99學年;地點:○○校區宿舍。
①事實認定與說明:B6與B4自小學4年級起,在學校宿舍,多
次發生手淫、口交、肛交之行為。是否每次都是B6脅迫B4,無法認定。或者有時是兩人合意之行為。B6與B4之間存在著權力差距的事實:就體力、體型、班級權力排行(班上的老大是B3、老二證28、老三B6、老四B4)而言。關於「5年級在宿舍被生輔員證00老師看到兩人在口交和手淫,而處罰兩人;隔天告訴該班導師證22。」部份,說明如下:
A.生輔員證00於訪談中,不承認此事有發生過。
B.證22老師則稱:「我已忘記是證00或許○○來告知我,他跟我說B6與B4兩個人關在廁所,具體事實不記得了。我請他們表演時,他們是有表演,但我沒認知到是什麼事。」(註:許○○已離職)②證據: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認定○○性自主權受侵害,宿
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造成損害;系爭彈劾案文認定被告等有嚴重疏失。
③應負責之被告:案OO發生自○○小學4年級起,為97至99學
年度之○○○○宿舍,依上開說明有違失而應負責之人為97學年度○○○○○○及○○主管,包括○○丙○○、○○主任庚○○、○○主任丁○○、○○組長組長乙○○;98學年度○○○○○○及○○主管,包括○○甲○○、○○主任庚○○、○○主任丁○○、○○組長辛○○等;99學年度校園安全管理及宿舍主管,包括○○甲○○、○○主任壬○○、○○主任庚○○、○○組長辛○○。
⑷案OO:
疑似態樣:B1強迫B4替其口交;時間:約略97學年;地點:
○○○○宿舍。
①事實認定與說明:B1(6年級時)確實不只發生一次(次數
無法確定),以強迫的方式對B4(4年級時)進行親嘴、口交、手淫、肛交之行為。B1與B4之間確實存在著權力不對等的關係:B1之年齡長於B4、體型、體力上皆優於B4。B1又是老師及宿舍生輔員眼中的好學生、小班長、很OK的學生、高功能的學生;在學生之間具有老大身份。B4因畏懼而屈服。
②證據: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認定○○性自主權受侵害,宿
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造成損害;系爭彈劾案文認定被告等有嚴重疏失。
③應負責之被告:案OO發生在○○小學4年級,為97學年度之
○○校區宿舍,依上開說明有違失而應負責之人為○○○○○○及○○主管,包括○○丙○○、○○主任庚○○、○○主任丁○○、○○組長乙○○。
⑸案OO:
疑似態樣:B9強迫B4替其口交;時間:97學年;地點:○○○○宿舍。
①事實認定與說明:B4與B9曾發生過手淫、口交之行為,並無
脅迫行為。B9之陳述,有前後矛盾之處。先是說發生過一次,後又說發生很多次。訪談時,B9表示很擔心母親知道事實(當天家長未陪同出席),神色緊張。唯B4自白「我以前不勇敢,不敢拒絕。」。
②證據: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認定○○性自主權受侵害,宿
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造成損害;系爭彈劾案文認定被告等有嚴重疏失。
③應負責之被告:案OO發生在97學年度之○○○○宿舍,依上
開說明有違失而應負責之人為○○○○○○及○○主管,包括○○丙○○、○○主任庚○○、○○主任丁○○、○○組長乙○○。
⑹案OO:
疑似態樣:B6與B4兩人互相手淫、口交;時間:約略99學年(100年5月底);地點:○○○○宿舍。
①事實認定與說明:B6與B4曾在l00年5至6月發生相互口交和
手淫的行為,雖無脅迫行為發生,惟B4是在「害怕被打」的情況下答應的。
②證據: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認定○○之性自主權受侵害,
宿舍管理員或生活○○員及相關主管等人於事件發生時未防止與處理,事後亦未向學校或主管機關通報,此等疏於管理、通報之不作為致○○權利受侵害造成損害;系爭彈劾文認定被告等有嚴重疏失。此次事件發生時間是在本案調查期間(100年5至6月),B4與B6仍有相互口交和手淫的行為出現。兩人認知不同,B6認為是合意(B6之陳述有前後矛盾之處)而B4的認知是被強迫,害怕被打。此事件是B4於6月9日訪談時,主動揭露的。而請B6來訪談時,起初,矢口否認有發生此事件;調查人員於是請B4來對質,當B4出現時,B6馬上改。承認有發生此事。事實認定:雖無明顯暴力脅迫之事實,但B4實際上是被強迫的,而非自願。
③應負責之被告:案OO發生在99學年度之○○○○宿舍,依上
開說明有違失而應負責之人為○○○○○○及○○主管,包括○○甲○○、○○主任壬○○、○○主任庚○○、○○組長辛○○。
㈥茲將被告等因重大過失而怠於行使職務之具體事實說明如下
:原告當初調查0000000號案件時,對相關之教員生所做之「國立台南啟聰學校性平字第0000000號調查紀錄表」所示,被告等人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有疏失,以致自93年起至101年l月15日連續發生004案性侵或疑似性侵或性騷擾案件。其中157件為疑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該校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等處,被害人及加害人各約90位。原告在知悉校園中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接二連三發生,本應加強教育學生正確性知識及態度,然依據教育部統計處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性侵害及性騷擾統計資料計算,95年至99年間,原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數及學生總人數比例,5年平均發生率為5.89%,顯高於一般學校之0.02%,亦高於全國特教學校的0.62%。如此長期及連續之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之發生,顯見原告未於學校積極推動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或推行不足,難以保護學生之安全。原告未依法採取性侵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依法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漠視宿舍及校車內發生之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未能及時杜絕類此事件之發生,違失情節重大。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及前案判決可參,足認當時之○○、○○主任、及負責宿舍管理或督導人員(○○主任、○○組長等)等,未依照相關法令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教育,並建立安全校園環境,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其中92學年度發生1件、93學年度發生2件、94學年度發生5件、95學年度發生8件、96學年度發生27件、97學年度發生43件、98學年度發生39件、99學年度發生48件、100學年度發生8件,足見自92學年度起逐年攀升,在96學年度至99學年度達到高峰,100年度則因案件爆發,賠償義務機關加強宣導、防治而減少,依賠償義務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發生時間之長、頻率之高(95至99學年度分別為8、27、43、39及48件),相關人員怠於執行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教育,並建立安全校園環境,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重大過失。
⒈被告丙○○、甲○○部分:
該二人身為○○,未能留意改善,積極建立安全校園、加強校內職員之性別平等教育及監督或宣導校內教師通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之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校內職員默許事件發生或遲延通報,而致○○一再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原告自有權向被告丙○○、甲○○求償。
⒉被告庚○○、壬○○部分:
該二人擔任○○主任期間,因重大過失怠於改善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校園宿舍環境,致使校園安全環境處於極度不安全之狀況,使該校一再發生性侵害案件,已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並導致○○身體、健康、自由權受損害,故原告自有權對被告庚○○、壬○○求償:
⑴被告庚○○於95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期間擔任○○主任
,99年8月1日至100年11月5日期間擔任○○主任。被告壬○○於99年8月1日至100年11月5日期間擔任○○主任,渠等於○○主任任內負有建立足以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校園安全環境。於○○主任任內則負有督導○○組長戊○○等人,妥善管理宿舍空間及安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安全、友善的校園環境之職責,然被告庚○○、壬○○有督導不週及未建構安全校園之怠於執行職務,致該校一再發生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核有嚴重違失(參系爭彈劾案文)。
⑵又被告庚○○亦曾擔任99學年度之○○主任。查○○處既負
責學生宿舍管理,對於曾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宿舍、廁所、校車,更應積極通報使得以改善,並進而增進校園空間整體安全性,故○○主任庚○○負有督導生輔員積極注意學生之起居情形及生活狀況以及時回報,且當生輔員發現可疑情形或同寢學生間有無權力不對等之情形,○○主任應以正面態度回應,使生輔員或教師得以相當手段,例如調整寢室分配,或施以適當管教及轉交○○處進行○○,適時介入改善不當情形之作為義務。其於擔任○○主任期間不思如何避免憾事一再發生,顯有怠於建構安全校園之重大過失。蓋○○主任負有依防治準則第4條規定建立足以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校園安全環境之主要責任,又宿舍之安全及維護係由○○處負責,若宿舍內曾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確實記錄並予以回報相關單位,謹慎追蹤管理,以利校園空間之改善。故被告等長期違背前揭法定義務,致原告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止,共發生004件學生疑似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可知在被告等人之嚴重漠視下,學生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情事更是層出不窮,顯具有重大過失。
⒊被告己○○、丁○○部分:
該二人係重大過失怠於職務未建構安全校園,導致○○之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受損害,賠償義務機關即原告自有權向被告丁○○、己○○求償,蓋被告己○○自95年8月1日至96年7月31日擔任○○主任,丁○○於96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擔任○○主任,負責督導校園包含宿舍之安全環境,其未建構安全校園及未盡通報督管之責,顯有重大過失而怠於執行職務。此項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作為義務,非僅指校園內相關建築物、設備等硬體設施之設置,應適合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安全需求,更且包括學校所提供之相關服務,亦應適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要,始得謂已盡作為義務。所謂校園安全空間,應包含宿舍在內。如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確實記錄之外,亦應比照校園空間裝設緊急求救系統或監視錄影設備,以建置安全校園空間、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之服務。被告丁○○怠於執行上開職務,亦未盡通報督管之責,致連續發生性侵害事件,難謂無重大過失。
⒋被告戊○○、辛○○、乙○○部分:
被告戊○○、乙○○、辛○○等人於擔任○○組長或○○組長期間,負責宿舍之監督與管理,然未建構宿舍中之安全環境,致一再發生性侵害案件,亦未設置求救鈴,已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並導致○○身體、健康、自由權受損害,而有重大過失。
㈦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l項請求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之理由如下:
⒈查原告就本件國賠事件(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案OO、OO、O
O、OO、OO、OO等案)協議賠償申請人130萬元,並未區分哪一個性侵害案件賠償多少,在無明確差別資訊情形下,以各案件平均賠償計算,每案支付國家賠償200,666元,且依原告行政主管(含教師兼行政)一覽表,行政職務幾乎都依學年度為調整時期,準此,就跨年度案件,不得不依所涉年度數平均分配。即每案支付200,666元,如屬跨年度案件,再依所涉年度數平均分配。
⒉次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1002說民事判決指
出:「…而被上訴人於賠償○○○等人之損害後,雖分別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及民法第191條第2項為請求,但其主張上訴人及○○○等6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係上訴人及○○○之過失行為,致發生本件事故,造成損害,性質上為侵權行為。又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及○○○等6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不合。」足見最高法院認為若一國家賠償案件涉及多數違失公務人員時,該等違失公務人員間應依民法第185條第l項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⒊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20號亦
同上開見解:「…觀諸系爭國家賠償確定判決所示,系爭建物之倒塌應與上訴人所屬公務員○○○違法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上訴人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賠償訴外人○○○等人之損害。可見本件侵權行為人係上訴人所屬公務員○○○,而非上訴人本人。且上訴人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對訴外人○○○等人賠償損害後,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而對所屬公務員○○○求償。再依系爭國家賠償確定判決,該事件之當事人僅有上訴人(即該事件之被告)及訴外人徐○○等人(即該事件之原告),並不包括本件被上訴人3人,本件被上訴人3人亦非該事件之參加人或受告知訴訟人,故該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本件被上訴人3人。縱認系爭建物之倒塌亦為被上訴人3人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所致,惟本件之另一侵權行為人既係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吳○○,而非上訴人本人,故應依民法第185條第l項之規定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即為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吳○○與被上訴人3人」。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就該次事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㈧另被告辯稱原告未於與被害人協議時,通知被告等人,亦未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於起訴前與被告進行協商,其起訴不合法云云,惟被告於起訴前已有召開協商會議,且查,於起訴前與被告進行協商,或與被害人協議時通知被告,並非起訴之要件,母法國家賠償法並未明定如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之採協議先行原則,是該施行細則已超越國家賠償法之立法原意,自可不予援用,且賠償義務機關之行使求償權,係於對權利或利益受損害之人民賠償之後,其求償金額已定,縱有協商,賠償義務機關似不得為退讓(此觀施行細則第41條第2項所定,得酌情准許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分期付款自明),此與請求國家賠償之協議先行原則,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得就是否賠償及其賠償金額為協議之情形亦屬有間。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規定,行使求償權時,縱未與被請求之個人或團體協商而逕行起訴,亦難認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事,而以裁定駁回其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會議結論可參,故被告抗辯起訴不合法云云,難認有據。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㈠被告丙○○則以:
⒈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被告丙○○於98年7月31日退休前,從未被告知○○遭受性侵或性騷擾,展開調查從100年9月開始,由別的案情引爆。
○○有關之案件OO、OO、OO、OO、OO,公懲會認定被告丙○○無違失責任,國賠也不成立。校方也無意求償,但國教署遭受民間團體的壓力。然○案並未經法定機關認定,國賠由原告出面協商成立,被告丙○○完全未被告知。原告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案OO性侵、案OO(雙方說詞不一)、案OO(調查結果不成立)、案OO(雙方說詞不一)、案OO(各說各話),行為人與被行為人幾乎都住宿、在同一班,住宿管理員說洗澡時都有站崗。被告丙○○求證離職生輔員○○○案OO、案OO應該不是發生在被告丙○○任內。學校是科層體制,分層負責,有關性平業務歸屬○○室,○○室通報113或社會局,學生行為管理屬學務處,性平事件發生通報教育部。○○處負責校園安全設施。○案發生時間約略95年至100年,隨著人事的更迭,很難釐清誰的責任。
⒊○○小學時:
⑴2至6年級導師蔡○○、包班老師蘇○○,兩人包一班到畢業
。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章教材與教學第17條國民中小學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室有排心理諮商師陳○○協助老師推動兩性教育。
⑵94學年度分部主任柯○○、○○組戊○○、○○組陳○○,
95學年度祕書楊○○兼辦○○校區、○○組戊○○、○○組陳○○,96學年度○○組李○○、○○組李○○,97學年度○○主任兼辦○○校區、○○組李○○、○○組林○○,綜理○○校區業務。
⑶發生地點:○○宿舍、○○宿舍。
①○○管理員:陳○○、陳○○、許○○,由○○校區○○組長排定。
②發生時間:都約略95、96、97至99學年,不明確,2年前、4
年前的事正常人都模糊了。住宿生活,可能是小朋友之間的嬉戲,不知道行為不正當,缺乏認知。
⒋調查時間前後歷經2個月,已有串證之嫌,學生都有回家,
聽障學生反覆教是教得會的。而且介入的人這麼多、這麼複雜。而從A女案的調查經驗。調查委員的調查,不容質疑?說句話竟被指責「干擾調查」,大家都被嚇到不敢發出任何意見。○○從國小2年級轉學至原告並住宿,遭受性騷性侵都沒有告訴任何人,4人一房,其他同住的都沒有發現嗎?○○是很活潑好動的學生,參加學校的擊鼓隊,沒有任何跡像顯示被性騷擾或性侵。打手語的老師是關鍵,怎麼引導學生手語所知有限,任何問話,十句有七、八句都回答「是」,老師與學生溝通也有問題,如案14,教他們的導師讓他們表演都看不出發生性侵事件。有經驗的○○人員也是半猜的。這樣的調查對我們有特殊教育教學經驗的人是會質疑的。甚至錄音檔與逐字稿也無法還原真像。如果調查委員有偏見,我們背著冤情已經錐心刺骨了2年,無法傾吐,連被告丙○○都被人攻擊到噤若寒蟬,把所有的委屈眼淚硬吞回肚裡,默默承受處罰「降壹級改敘」,這是司法史上對○○最重的處罰,還要代位求償,二度凌遲,所有對特殊學生的愛都被消磨殆盡。公務員上班8小時,本校從上午7時40分至下午4時,○案發生的時間都在宿含,行政人員都可以下班了,但我們都從上午6時50分至下午7時才下班。24小時待命,全年無休。食衣住行娛樂全包辦,400多位來自○○以南,遠自○○的學生,200多位特殊多障的學生住宿,風險有多高?早就體認自己的使命,因此全心投入,絲毫「故意」的念頭都不曾出現過,有排生輔員照顧學生住宿。但政府規定要雇用殘障人士,本校的畢業生當然會優先,雖是延用前任○○僱用的聽障人士,但生輔員陳○○無法管理學生,再搭配兩位還是有漏洞。
⒌高等法院對A女案的判決,續任○○沒有上訴,導致所有的
案都援用A女案,事實上任何建設都要有經費,本校分兩校區,兩邊都有住宿,卻只有一個經費。○○校區是接收○○高工的老舊實習農場當教室,農場地勢低窪,每逢雨季校園淹水,設備泡水,師生無教室上課,涉水而過,深恐萬一漏電造成校安事件。學生又掉到水溝溺水或在樓梯間摔到縫好幾針,肢障的學生用爬行的到專科教室上課,無障礙環境已搞得被告丙○○左支右絀。高等法院認為求救鈴學校負擔得起,但本人上任才2個月,經費是前1年編定的,要做保全會計主任告知兩校經費不夠,第2年又因○○校區新建的綜合大樓建材漲價,承包商要棄標,會計主任從資本門撥出100多萬元協助,再加上本校校園面積將近7公頃,環繞校園的一條水溝就很長,整建水溝與屋頂防漏就要100多萬元,資本門都不敷使用,本人任期內都無法完成。因應九年一貫課程與綜合高中,其他處室也很多設備要添購。因此才會按急迫性逐年去完成。也積極向教育部申請,教育部也要等各校的工程剩餘款再分配給各校,95年7月、96年l月行文去申請監視器與求救鈴的經費,都沒有獲得補助。轉向獅子會申請,但獅子會認為急難救助的經費可以幫忙貧病學生,設備費要由國家供應,只補助本校○○校區女生宿舍的監視器。96年12月獲得教育部補助50萬元開始施作到98年3月共施作250萬元的監視器經費與460支求救鈴,還是無法杜絕性平事件。
⒍97年7月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特殊學校的無障
礙的環境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其中並無求救鈴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內政部於00年0月0日生效,內政部97年4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5章廁所盥洗室才有規範設置求助鈴),可見97年以前求助鈴並非特殊學校建置無障礙環境必備之設備。以前學校的監視器一再故障,老師更是怨聲載道沒有私生活,監視器是高維修的設備;按照特殊教育法,本校就不符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環境的規定,為什麼以前都沒有優先改善。性侵害防治法通過與內政部的規範不同調,教育部也沒有專款補助特殊學校裝設符合性侵害防治法規範的設備,導致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還要被懲罰應作為而沒有作為。因此94年6月發布的性平施行細則第9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與97年7月內政部才規範無障礙環境設施廁所要裝設求救鈴不同步,因A女案發生在廁所。同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9條這樣的文字敘述,外行人根本無法理解要做到怎樣的程度才符合法條,又沒有細項說明清楚。因此97年12月以前對特殊學校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要經過內政部的審核,內政部就還沒有規範特殊學校的廁所一定要裝設求救鈴,而教育部又沒有專款改善特殊學校的設備之下,高等法院又要經費不足的學校一次到位完成性平法第9條所有的設施,是非常強人所難的。被告丙○○又不是不積極做事,那麼多要改善。本校連要上課的教室都漏水、淹水了,學生用「爬」的上課,身為○○的我看在眼裡有多傷心難過,有多不捨。高等法院、教育部、監察院與公懲會要角色替換看看。所以97年12月以前請不要以默示校園安全廁所沒有裝設求救鈴來議決,處罰○○主任與○○,其他性平事件與廁所求救鈴,也沒有因果關係,每個個案請分別處理。
⒎積極申請監視器與求救鈴:
⑴從調閱的公文看被告丙○○從95年7月起(A女案發生在95年
6月),南聰字第OOOO號函、96年1月南聰字第OOOO號函,都有去函向教育部申請監視器與求救系統的經費,每次的經費都超過百萬元,但都沒有獲得補助。96年12月4日教中字第096052279813號函獲得50萬元補助,96年開始逐年增加兩校的監視器,97年12月開始廁所設置求救鈴,98年3月兩校已施做250萬元的監視器與求救鈴的經費。在在顯示有積極作為。校園安全空間太多項目,求救鈴只是其中一項,發生A女案後,被告丙○○也做了非常多的防範措施,卻不被認定。而且設備有無,跟經費有關,沒有專款補助,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更何況A女案發生在95年5月,本校95年7月去申請監視器與求救鈴之經費,教育部也沒有經費補助本校解燃眉之急。
⑵96年向獅子會募款裝設○○校區女生宿舍監視器。
⑶調閱A女案發生的95年5月8日的晨會會議記錄、5月11日性平
委員會會議記錄,被告丙○○亦提及爭取經費裝設監視器與警鈴,提醒同仁防範措施:
①加強巡邏與巡堂,導師整天都要留教室緊迫盯人,學生要上廁所也要有人陪同。
②做柵欄隔絕頂樓與地下室的死角,活動中心沒有課不開放1樓教室全部要上鎖。
③值夜工友上午7時30分以後才可以拉開鐵捲門,校園各個角落設置巡邏箱,並確實記載等積極防堵措施。
④97年有幾個家長接送早到的學生先送到○○處等導師來帶,清查學生的作息,務必掌握好。
⑤大字書寫海報與標語,提醒學生通報、自救及申訴管道。教導學生危機處理與正當的兩性交往、幸福的婚姻等。
⑥加強於晨光教學、週會時間宣導兩性教育,並排定○○課加強。
⑦請葉○○與乙○○老師設計兩性視聽媒體教材,增加學生的注意力,提升有效教學。
⑧購買適合學生閱讀的兩性教育書籍,陳列各班,並請各班導師於班會與午餐時間放影指導。
⑨努力爭取監視器與求救鈴之經費。
⑩平時要多關心學生,能事先發覺學生的異狀,要有警覺性。
(所有防範措施詳見如95年5月8日晨會會議記錄與95年5月11日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記錄。)⑪被告丙○○每天與○○主任、分部主任、○○組長或○○組
長到兩邊的宿舍陪學生從上午6時30分至下午7時才下班。發現宿舍許多問題:如洗完澡裸奔者,買浴巾給學生;用浴廉沒有門,生輔員稱可以看見4隻腳在裡頭,才可以制止防範不良行為,會站崗監督,睡覺不關門一怕地震無法叫醒學生,學校位於地震帶,助聽器收起來集中保管,他們說學生戴了一天覺得很吵,常常會拿下來,反而掉了,一副助聽器要價6至7萬元,掉了1支,家長負擔不起,睡通鋪與4人1間都各有利弊)。
⑫每天早上、下午排定兩邊校區的行政人員協助○○處迎接交通車,上下學的交通車都有排定人員點名記錄。
⑬警覺問題以後一定會出現在宿舍,把○○組長去做○○組長
的工作。(○○組長的上班時間改為上午11時至下午7時)還是沒有辦法杜絕性平事件。
⑭排定導護老師與學生導護加強巡邏校園各死角。直到退休時共施作監視器與求救鈴460個。
⑮積極向教育部申請經費充實放學後之宿舍生活一放學後要升
學排○○課、不升學的排籃球、羽毛球、擊鼓隊、跳舞、散步、玩遊樂器材、書法、看電視等。
⑯加強廁所的照明與拆掉廁所出入口的門板,增加空間的穿透性。
⑰分散教師辦公室與行政辦公室,務必每個區域都隨時有教師或行政人員監督。
⑱住宿生排路隊由生輔員隨同一起上學與放學。
⑷臺南啟聰學校每年、每個月均有請○○處林○○技士依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第4條規範定期檢視校園安全並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且依檢視結果向教育部申請各類安全設施之經費補助,並未違法。
⒏校園安全人人有責:
⑴聽障學生的學習都要靠視覺刺激,會不會因為有圖片與影像
(本校與教育部都有發展一套兩性教育視聽媒體教學,協助老師有效教學)而造成教學反效果,觀賞完影片而想入非非。聽障學生對抽象文字的學習非常困難,會仿寫,卻不懂意思。國小1年級的數學算式教到高中還不會,不懂意思。因此兩性教育的推動更難有成效。而他們有族群群聚生活的習慣,只有他們的族群懂他們的語言,正值青春衝動的年齡,又沒有升學、求職壓力,學校防不勝防。校園安全人人有責,並非被告幾個兼行政的全部要扛下。這些案子有些很早被第一線人員發現,被告丙○○最遲被告知或許這些基層老師認為是學生間嬉戲,而沒有報告○○,而這次求償卻只有被告幾個要承擔合理嗎?⑵社會大眾要負責的:
環顧現今社會充斥色情漫畫、色情電動、色情網站等,網路的普及加速色情的傳遞,這些不懂事無法判斷是非的學生無形掉入深淵而不知,學生常常自校外把色情片帶到校內,又不能搜書包,又要零處罰。這些外在環境學校無法改變,難道要怪被告等被懲處者嗎?國家無法提供乾淨的環境,這就是全民要買單的。
⑶家庭要負責的:
不少學生常在家中接觸色情片、色情漫畫圖片,影響到學生在校行為,並從家裡帶色情刊物到校殘害其他同學,本校查不勝查,還轉移到手機裡。學生在校有受約束,但在家裡尤其是放假日暑寒假時間不是被告等可以約束的,所以加害者家庭教育失當,家長也要負責。
⒐對於有關被告丙○○任內學校性侵、性騷擾案件的說明:原
告對於004件疑似性侵、性騷事件的調查,是於被告丙○○退休2年後,開始組成調查小組,讓學生以回憶的方式,且委由同一批調查委員作成調查報告,直到學校會計室認為同一調查委員所領調查費已超過10萬元不合法,提出糾舉,試問以如此不合法的成員組織引導學生回憶多年前的話語,包括誤解聽障生的肢體語言、或同學之間的嬉戲、或調查委員蓄意引導與報復、或本校○○人員處理觀點與調查委員之間的差距,等方式作成的紀錄,所有發生時間與地點都為「約」或不清不楚,且介入的人與組織(人本、聲暉、家長會)如此複雜,調查的時間又長達近2年,不知原告求償有何有力證據?原告應對其不合法的調查組織提出說明。同一批5人小組,調查004件,外聘委員只有1位,其中校內3位立場都不公正,都曾經放話,等著瞧會給你好看。更還有人證與家長指出調查委員曾打電話請其配合,就能保證其無事。外聘委員不懂手語,完全要靠翻譯,辦案也會受其他調查委員誤導;同時小學生看到其中一位調查委員,嚇都嚇死了因此所有的調查都會失真。更何況一定會掉入教育心理學的「月暈效應」,以偏概全,淪為調查委員報復的手段。依據原告的通報一覽表以發生的時間來推,從件次O至OO與被告丙○○有關;被告丙○○有被○○處與○○室告知的A女案、OO、OO、OO、OO,通常告知時因分層負責都告知已妥善處理完畢。其餘的被告丙○○都未被告知,因此原告應竭盡所能去釐清以維護校譽,尤其許多已經認定不成立,更應給與剔除。為何事發當時被害人與加害人都沒有人提出控訴,○○是有能力提出的,原告校方未經正當司法程序,私自於101年2月份與○○家屬達成國賠協議金額,之後反向被告等提出代位求償之訴,不僅於法無據且不合法。
⒑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章課程、教材與教學,國民中小學除
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才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因此特安排心理諮商師陳○○臨助國小導師實施性平課程。更請學校乙○○老師與葉○○老師製作適合本校學生之視聽媒體兩性教材。被告丙○○奔忙於兩校區,1個人做兩個○○的事,因此97學年度才會請○○室與○○處同一辦公室,訓輔合一共同處理性平事件,也調整○○組去專管宿舍業務,請乙○○老師住在宿舍,更請○○室主任去○○校區負責;這些作為在在顯示本人重視學生安全與性平業務。但教師法通過後,教師教學獨立自主,教師評鑑法又尚未通過,所以被告丙○○無法去評鑑教學的績效。
⒒安全的校園空間是被告丙○○最重視的,但「安全」的項目
卻琳瑯滿目,包羅萬象。然而在○○交接典禮中全校師生提出的最重要的訴求就是校園淹水,教室、宿舍漏水,本人也親眼目賭水鄉澤國的校園,率領行政團隊掃水,為了全校師生的安全,本人全心全力治理水患。務必讓全校師生可以安心上課,放學後有個溫暖的窩,才對得起遠自臺東千里跋涉求知的學生。而慨嘆6.7公頃的面積與○○校區1.2公頃又豈是短期內可完成的。對於監視器與求救鈴,因有兩個校區,優先裝設在幼稚園與國小的○○校區與新化女生宿舍,再逐年改善新化教學區。至被告丙○○退休已施作250萬元的經費,顯見已依法逐年改善。但礙於補助有限,無法鋪天蓋地的裝設。
⒓原告在公懲會未議決前,在被告等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與
○○家屬達成國賠協議金額。公懲會不認定被告等有違失。原告卻向被告等提起代位求償之訴,被告等已接受嚴重的懲處,身心飽受煎熬;沒有打行政訴訟,只想盡快落幕,讓校園恢復平靜,議學生能安心學習。懇請鈞院亦能體恤被告等兼行政業務,都是期待學校能永續經營,校務能順利推動。24小時都在待命,大家在崗位上都盡心盡力;保護學生都來不及,也想做到滴水不漏,絕無怠乎職守犯重大過失的念頭。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102年鑑字第00000號議決:(一)被告丙○○應負○○室主任庚○○對A女案,學校之性平委員組織違法,及A女案性平會調查報告,未依法先送相關權責機關議處處理即逕送當事人違法部份。(二)被告丙○○負違失事實件次20、27、28、35,未督導○○室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被告丙○○不負校園安全管理違失之責。對於被告丙○○任內400多位學生100多位的教職員工,被告丙○○都可以叫出名字,顯見被告丙○○的用心,再加上辦學績效獲獎無數,不分晝夜,不分假日,以校為家,要蓋棺論定的當兒,卻被懲處,痛不欲生。
⒔本校分為兩校區住宿與用三餐人力分散,兩邊都要有廚工與
生輔員照顧學生的食衣住行育樂,○○校區住宿的學生有男女約27其中有2位男生與l位女生極重度,他們走路很容易摔倒,一定要生輔員牽著,不會穿衣、洗澡、吃飯,所有的生活都要生輔員照顧。而教育部核定的生輔員人數是以住宿生人數來核定而不是以兩個校區來核定生輔員人數,再加上本校為減輕家長的負擔所收的學生比較重度。○○校區兩性事件發生以案情來分析,極有可能發生在其中一位生輔員正忙於幫極重度的學生洗澡而另外一個生輔員在打掃把摺好的衣服分配到各房間時或是三更半夜學生沒睡覺,4人1間發生的;或是學生生病,生輔員要帶他們到外面的醫院看病,只有生輔員陳○○一個人的時候。從案14來看,他們的導師叫他們表演,我們就隨便表演給她看,因為她是女生,而且目擊者也都沒說,學生懂事不把它當作好玩,他們也不想告訴我們。不知道就無法杜絕,生輔員陳○○一個要照顧17位聽障生另外一位生輔員陳○○是聽障人士,工作也算賣力,但是無法管理學生與照顧學生的功課,夜間也有排生輔員要巡房,工作時間從下午4點到隔天早上8點,又是約聘僱,返鄉時還要跟車,根據本人的觀察,生輔員工作是很賣力盡責,發生兩性事件實在不忍苛責他們;○○校區的分部主任柯○○與組長戊○○不分日夜的照顧學生,非常令人敬佩;後因教育部突然把○○校區興建老舊宿含與廚房的經費已經發包3次未標出去的工程經費收回,學生住在臨時宿舍非常危險,教育部才補助本校交通費載到○○住。97年9月到○○校區住宿,○○主任丁○○與○○組長乙○○要為住宿生辦活動充實他們宿舍生活的樂趣又要幫忙看功課,好讓想升學的學生都能考上大學,實在是教育界的優秀教師,有幾個人像他們這麼肯犧牲奉獻,假日學生返鄉回宿舍也到宿舍關心學生的伙食等等,只要有一個學生沒回宿舍,我們就要緊張地到處尋找聯絡。他們都犧牲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小心翼翼地要做到滴水不漏。兩性事件發生很可能發生在乙○○組長忙著教學生擊鼓與舞蹈,丁○○主任忙著訓練羽球隊本人在籃球場看學生打籃球與廚房晚餐的時間。以○○校區的住宿生的責任應歸屬○○校區○○主任兼分部主任蔡○○與○○組長李○○;但校方的行政組織監察院與公懲會未看懂,因為○○組長乙○○上班時間是從早上11至19點,而○○究竟確切發生的時間點不定,責任就很難釐清。今天實際從事這種工作的人,兼負責任最重的人不但被處罰還要代位求償,我們都非常的痛心,我們這麼辛苦奉獻,還要被誤會。同時也不可以拿本校與中聰或北聰比較,本校分兩校區,三校的學生的個別差異極大,家庭教育與社會資源也不同再加上本人要求巨細靡遺的大小事情都要記載,○○處已經處理過了還被重拿出來調查,懂得教育的人都知道不可以如此做比較,因為樣本完全不同。
⒕原告提供之國立臺南啟聰學校性平字第0000000號調查紀錄
表(下稱0000000號案調查紀錄表),該約談摘要由臺南國小部組長林○○調查與記錄,因調查人任教國小,熟知住宿生名單,約談被害人○○,約談一句話就牽扯出一位住宿生,沒多久共扯出15位學生涉案,後再由這15位個別成案約談。1個案牽扯出004案,有很多已經經○○處通報以偏差行為處理完,但調查委員認為處理不當,重啟爐灶調查,經監察院彈劾,再經公懲會懲處,所有被懲處的沒有要對○○負責的原因是全校教職工都不知道,○○與目擊者也沒有告訴任何校方的人或其家長;再加上調查人不公正,存著報復心態擴大事端;主導權很容易被掌控,其對被告丙○○也曾經威脅迫害,其所做成的調查報告是存疑的。再如案OO:宿舍有B7、G、000等4人同住,以B7和G是什麼事都會告訴我們的學生,怎會沒說?B8約5年前在宿舍晚上發生過l次,以其供詞推估,應在臺南舊宿舍,共有5位生輔員照顧住宿生,晚上也有排生輔員巡房,目擊證人怎會眼睜睜的看他被欺負。又如案14,他們的導師叫他們表演,我隨便表演給她看因為她是女生,而且目擊者也都沒說,學生不懂事把它當作好玩嬉戲;而案00、OO、OO不成立,被害人也一直陳述有,可是B5、B7、B10卻否認;所以被害人的陳述也不一定全是真實,而○○靠回憶說2年級、4年級、5年級或6年級,他2年級時,加害人○○已經畢業了,所以時間點不確定,地點也不確定。以體型來說,不管被害人或加害人都是同班,在被告丙○○任內,他們長得都差不多,只是很頭痛的班級。他們5年級時,被告丙○○已經退休,案發時體型上的懸殊被告丙○○實不知。但他們都很怕調查委員林○○老師。被告丙○○相信有發生此事,可能是基於好玩,是合意行為,所以才會那麼年都沒告訴我們,而且觀察也沒有異樣,如果長時間發生那種為多少也會有一些性病或走路有異樣。站在教育的立場,應給予糾正,學校執行兩性教育也不會教他們那些行為,他們提早社會化,是很出乎學正規教育的導師蔡○○與包班老師蘇○○的思維;○○校區○○室陳○○老師長期執行兩性教育,也沒有問出事端。
⒖應向加害人求償:
⑴由於○○已獲得判賠140萬,○○也獲得賠償140萬,其由被
害人又轉為加害人,而且學校許多性侵案件皆導源於他們,因此部份賠償應由其與其父母負擔。才不會掉入教育心理學之「負增強效應」強化了加害人之不當行為。本校過去許多案例,皆由加害人賠償,父母願意帶著孩子去上班,逐年負起部分責任來賠償。如此才能教育加害人改過自新回歸正常。因此所有的加害人在成年後在他們能力範圍內也應有一定數量的賠償或改服一定的勞役來替代。我們被降級改敘,有的同仁已等同已付出賠償30至40萬了,心靈的創痛深深的烙印,更是轉輾難眠,我們所承受的痛苦磨難,實在無法用言語來表達。
⑵給他魚吃,不如教他如何釣魚:
特教最重要的教學信念就是給他魚吃,不如教他如何釣魚,對於特殊兒童的兩性教育應該做紮根的工作,深植於學生的長期記憶,變成其一生正確的兩性信念與習慣。但特殊教育的課程綱要規定,教學由任課老師擬定。因此負責此推動工作是○○室,應列入○○室之重要行事曆。監視器與求救鈴只是協助做防範的工作,並不是治標辦法。但是聽障生的學習靠視覺刺激,非常不專注,教學效果較有限。不是本校未倡導,長期忽視兩性教育,實在是網路與媒體太發達,又零處罰與不准沒收學生物品,讓○○工作越來越棘手。再加上聽障生的父母完全依賴學校,送到學校後每學期召開IEP會議很少參加,所以學校要負的責任非常大,因此應給予足夠的人力,才能做到個別化紮根的效果。分兩校區人力如此分散的情況下,每天都工作超12小時以上了,有200多位障礙類的學生要照顧,許多社會的悲是1個人照顧1位障礙者就演變成悲劇發生,原告何忍我們已懲處了,還要以故意犯重大過失提起代位求償呢?監察院與公懲會沒有在現場看到我們的辛勞,難道原告就不能體恤嗎?⒗被告丙○○任內的職務職掌是有分的,○○校區在95年2月
份上任時,那個學校本來就有分部主任,○○校區有分部主任在綜管整個○○校區的業務,然後他才來跟被告丙○○報告,所以○○校區有1個分部主任,2個組長,1個是教學,1個是行政管理,所以○○校區的主任是不管○○校區業務,此部分應予釐清。○○主任對於校園的設施是沒有責任的,因為○○主任是管學生的秩序及行為常規,學生的設備是由○○處負責,而被告丁○○確係毋庸負責學校設施的責任,○○主任在編預算時可以提供意見,但總個設施是要由○○負責的。95學年度到96年當時要蓋宿舍,教育部給2筆經費,這是前任○○所爭取的2筆經費,因為○○校區老舊需重蓋,被告丙○○95年上任時就準備要拆除,但是住到96年8月以後,才到○○校區住,被告等根本不知道有沒有發生,到底有沒有發生都是一個懸案了,更何況時間是95到96年,被告根本搞不清楚,孩子也說不清楚;宿舍究竟是指哪裡,學生也說不清楚,被告丙○○問學生,學生也說不可能,但是這些案子都已經成立的話,被告等人不是蓄意要犯重大過失,大家都是競競業業,很認真,實在想都沒想到,在疏漏的縫裡面發生的,被告都拼命的去檢討,不管是學校的設施或者是行為的管理,誠如○○主任所言「○○,我們6點半上班到晚上7、8點,都在監督,我們都是想要做到滴水不落,怎麼可能還會發生,這是我們沒有辦法去接受的。」。
㈡被告己○○則以:
⒈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對本校發生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事件,鈞院審議原則中有
云:「……因臺南啟聰學校有不同校區,且資料龐雜錯亂,如所列人員與年度權責劃分有出入,仍依實際負責人為主」。原告起訴編號O案件(監察院彈劾案編號OO號95年度),○○於就讀國小期間遭受學長手淫、口交、肛交之不幸情事,不管發生時間為95年亦或發現時間100年,○○乃國小生是在○○校區就讀,而被告己○○職掌○○主任工作(95年8月1日至96年7月31日)權責範圍只在○○校區;○○校區9
3、94、95學年度設有分部主任,督導○○校區○○、○○等工作,由分部主任將○○校區校務狀況報告○○,93學年度分部主任是黃明正,94、95學年度是柯○○,被告己○○對○○實無連帶關係,自當不負連帶責任。
⒊臺南啟聰學校是比較特殊,在93、94、95年○○校區是有分
部主任,96年不管有沒有分部主任,○○校區的○○主任職權是沒有擴展到○○校區,所以○○校區當時沒有分部主任的時候,就是2個組長,裡面事情都向○○報告,所有的判決文裡面都是寫○○校區的主任也要負責○○校區,譬如說○○95年發生時,被告己○○根本就不認識這個孩子,到99年爆發時被告己○○還是沒見過他,因為被告己○○只負責○○校區,何況那時候○○校區是有分部主任的。另原告提出之96年度至98年度上學期住管員配置核章情形統計表,因被告己○○於該段期間已無接行政業務,故上開統計表與被告己○○無關。
㈢被告乙○○則以:
⒈聲明:
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⒉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是以,倘公務員並無違失責任,或其違失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即無求償權可言。
⒊本件原告認被告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無非以臺灣高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1號、鈞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與被害人家長之賠償協議書、監察院之101年劾字第13號彈劾文等資料為其論據。然查:
⑴上開臺南高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1號判決,並未認定被告乙
○○有何違失責任。觀之該判決中並未認定被告乙○○有何行政違失情事,原告執此認被告乙○○應負違失責任,誠有未洽。
⑵上開鈞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判決雖認定原告應負賠償責任,
但並未論及被告乙○○有何違失之責。該案之原告雖執系爭彈劾案文認被告乙○○有違失之責,但該判決中,法院並未就被告乙○○之違失責任為認定,因之,本件原告執此部分認定被告乙○○應責違失之責,亦屬不當。
⑶就本件起訴狀所稱系爭彈劾案文附表所示涉及被告乙○○部
分,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被告乙○○並無違失責任。以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議決書,認被告乙○○不負違失責任。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係公務員有無行政違失責任之最終認定單位,其既認定被告乙○○就所涉本件部分,均不負校園管理違失責任,是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乙○○給付賠償金額,實屬無據。
⑷原告雖與被害人○○及其家長書立賠償協議書,但被告乙○
○並非該協議書之當事人,是原告執此協議書認被告乙○○應負違失之責,實嫌未洽,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㈣被告甲○○則以:
⒈聲明:
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以新臺幣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98年8月31日至100年9月23日擔任臺
南啟聰學校○○期間,有校園安全管理、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就校園性別平等事件未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之違失,經監察院以系爭彈劾案文提起彈劾,原告並因被告等之違失,賠償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爰向被告求償。查上開彈劾案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結果,認被告甲○○除就附表基礎事實件次OO、OOO、OOO等3件之調查處理及校園安全負違失責任外,其餘所謂未依法採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措施、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未善盡督管理或○○、或未依法通報、調查處理性平事件部分,均不負違失責任,此有公懲會102年交鑑字第OOOOO議決書可佐。又嗣經被懲戒人即本件被告甲○○就前揭OOOOO號議決書提出再審議,經再審議結果認定監察院彈劾案文附表編號OOO號性平事件,被告甲○○於知悉後確實有先後於99年5月19日及20日召開性平會,被告甲○○就附表編號OOO事件並無違失之事實,有公懲會103年度再審字第OOOO號再審議議決書一份可參,參考上開議決書及再審議議決書認定之結果,本件被告甲○○就原告起訴求償之監察院彈劾案文附表編號OO、OOO、
OO、OO、OO、OOO,被告既均無違失責任,原告向被告甲○○求償,即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向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就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之規定有違。本件協議賠償後,原告共舉行11次求償審議會議,與會之學者、專家亦均認被告甲○○既無違失責任,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求償之要件,應不予求償之事實,亦有原告第11次審議會議紀錄一份可佐,本件原告違反求償審議會議之決議,對被告甲○○起訴求償,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未合,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再查:
⑴被告甲○○自98年8月31日擔任○○即加強性別平等教育融
入教學並加強校園安全改善,於99年2月24日、99年4月12日、100年6月15日三度行文教育部請求教官人力支援,但未獲協助解決。於99年10月間調查性平案件時,訪談多名學生後,陸續發現多起性平案件,被告甲○○於知悉後,即落實調查,此亦為臺南啟聰學校自99年12月起通報案件大增之原因,有彈劾文附表足供比對參照。另自99年度上學期99年10月起就臺南啟聰學校之性平事件,即外聘專業人員,進行○○,自99年度下學期100年2月起,亦委請專家調查,如原告否認,則有校安通報序數OOOOOO、OOOOOO、OOOOOO、OOOOOO號等事件之相關卷證可佐,足見被告甲○○於資源有限之情況下,已盡力改善及防止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原告就複雜之特教生性別平等事件追究公務員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應屬過苛。
⑵本件○○本人在100年6月2日之前均不曾向師長提及其有受
到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僅有於99年10月14日經○○管理員發現○○與另一位○○有互相合意性猥褻之行為即原告起訴書附表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號情形,有編號OOOOO號校安通報可參。該次臺南啟聰學校宿舍管理員於99年10月14日發現二人有手淫或性交之行為,已即時為校安通報,並於翌日10月15日召開性平委員會會議;於99年10月21日亦請○○家長到校,有上開校安通報可佐,而本件依監察院彈劾案文附表編號OOO之記載:「B50、B18二人小學四年級至六年級互相口交、肛交,有時是B18(即○○)害怕被打,有時是合意」,則就99年○○是否與B50合意,事實上並不明確,如佐之上開99年OOOOO號校安通報之記載,已請家長至校晤談,學生與家長均未提出係違反其意願之陳述,以其二人合意之行為實難認公務員有何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告以該案自97年連續至99年,即向99年擔任○○之被告甲○○求償,惟並無事實足資證明被告有何違失,原告之請求應無理由。同理關於原告起訴求償之案OO與及案OO依性平委員會調查既可能是合意之行為,被告亦甚難發現,被告於知悉後既已進行通報及性平會之調查,實難認被告等有何違失,或該違失與○○案之行為或損害之發生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甲○○賠償,應亦無理由。
⒋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OOOOO號議決書及103年
度再審字第OOOO號再審議議決書之認定,被告甲○○就監察院彈劾案文附表一編號OO號、OOO號、OOO號等三案即本件○○案並無違失責任。本件原告向被告求償,應嫌嚴苛。參考上開議決書意旨如下:
⑴監察院彈劾文以多數獨立基礎事實,追究公務員基於多數基
礎事實,因自己行為及他人行為所造成多數彼此相關或不相關之所謂違失事實之總和之違失責任,而逾越追究公務員自己行為責任部分,不啻追究公務員對他人行為之連帶責任,或使多數公務員對多數與自己行為相關或不相關之違失事實總和,共同負責,核與公務員懲戒之本質,並不相符(議決書第512頁),亦與國家賠償法公務員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有違。
⑵受求償之公務員,均非上開附表一所載「004件學生疑似遭
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而所謂「004件學生疑似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是否成立,並未經法定機關為有權認定(參照議決書第512頁),原告以和解賠償,又未以告知之程序,通知各該公務員參加表述意見;又以是否成立未定之事件,推定被告有過失,均嫌無據。
⑶查教育人員知悉或獲知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有疑似遭受
性侵害、性騷擾、不正當行為或其他傷害情形時,其已依法據實通報所知悉或獲知之全部事實者,即已盡其主管機關通報及校安通報等法定通報義務,不生義務違反問題(議決書第64參照)。從而,彈劾文以性別平等委員會事後之調查,追究公務員通報錯誤之責任已屬無據。何況,通報錯誤亦與日後事件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⑷校園安全責任乃國家責任,並非領取固定薪俸,無財政資源
之個別公務員之責任。從而,原告以啟聰學校宿舍設計不良、老舊、缺乏娛樂設施,事發後未以外部專家○○…,此等原告本身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整體業務缺失,追究多數被告公務員之連帶責任而向被告求償,於法無據。此原告本身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整體業務缺失,縱可作為行政績效考察之基礎,惟不足以證明個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行為等違失事實(上開議決書第OOO、OOO頁參考)。綜上,本件被告甲○○既無重大過失,原告向被告求償,應屬無據,請駁回原告之訴。
⒌另原告提出民事準備三狀所附的調查紀錄表有些與本案無關
係,有些部分陳述是籠統,並沒有具體的案件或者是發生的時間,訪談內容並無具體時間、地點、發生對象、原因,所以不能佐證原告所主張關於○○之案件存在,亦無法自該調查紀錄看出本件被告甲○○、庚○○及辛○○就這些案件之發生應負相關因果關係責任。另原告提出之96年度至98年度上學期住管員配置核章情形統計表,只是分層負責,無法證明各該人員有何過失。
㈤被告庚○○、辛○○則以:
⒈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本件原告起訴,係引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
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並以民法第185條主張係屬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查,國家賠償責任,係於賠償之後始有內部求償之問題,求償時效並自賠償後起算。既屬內部責任,則如有數人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僅係責任之分擔,似無成立連帶債務之依據。且賠償義務機關於確定求償額之範圍時,就公務員對於客觀上損害之造成,主觀上具有之可歸責性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事由、自應依具體個案之事實,為具體之說明及主張。但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具體指出記載被告等人有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具體事實(包含人、事、時、地),且就被告等人之職務之行使或怠於行使有何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損害之關連性亦未主張說明,其起訴之主張及舉證顯有未備,亦無理由。
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期日後,應
即製作通知書,送達於協議關係人。但經面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又依國家賠償法第41條第1項、第3項「本法第2條第3項,第4條第2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第2條第3項、第3條第2項或第4條第2項規定行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提供擔保分期給付。」。本件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係以經協議賠償被害人為依據。但原告於本協議指定期日進行時,並未通知被告等人,於提起本件訴訟之前,亦未與被告等人進行協商。且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結果,被告庚○○就所謂「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不負違失責任,亦未因本案之相關事件受懲戒,且明白認定被告就件次OOO、OOO事件不負「監督不週」之責任。又被告辛○○就本件亦未被認定有何違失責任,並且認定就件次OOO號事件並不負「未通報」、「通報類型錯誤」、「遲延通報」、「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又原告校內國家賠償事件後續向相關人員求償審議會議曾召開11次審議會,最後做成決議認「庚○○、辛○○等人不負違失責任,自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求償要件」,此分別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作成之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符決議書節本及原告校內之求償審議會議召開第11次審議會會議記錄可參,故本件既經原告組成委員會就國家賠償法第41條之公務員否有故意過失予以認定後認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事,其提起本件之訴顯無理由,此應先予敘明。
⒋被告庚○○、辛○○任職於原告之職稱及期間為⑴被告庚○
○:95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擔任○○主任,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擔任○○主任(負責督導○○校區○○業務,○○校區則由○○組長戊○○負責宿舍之管理○○及通報業務,蔡郁貞擔任○○主任兼臺南分部主任)。⑵被告辛○○:98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擔任○○組長,負責○○校區○○工作(○○校區另有人他負責)。而本件○○案之性平事件,依起訴狀所附之一覽表,其時間及案情如下(一)件次25、發生時間95學年、96學年,發生在地點○○校區宿舍各一次;(二)件次000、發生時間97學年、98學年、99學年各一次,發生地點則均為○○校區宿舍;(三)件次52、發生時間97學年、98學年、99學年各一次、發生地點僅載為宿舍;(四)件次66、發生時間為98年1月10日,發生地點○○校區宿舍;(五)件次48,發生地點在○○校區宿舍,發生時間為97學年;(六)件次152,發生地點在○○校區宿舍,發生時間為99學年度100年5月。
⒌被告庚○○、辛○○就本件之發生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亦難認與○○之受侵害有何因果關係,說明如下:
⑴95至98學年度間,被告庚○○係擔任○○主任,並不參與性
平案件之通報及處理,上開違反性平案件由於學生之隱瞞並未被查覺,被告庚○○亦未獲告知宿舍內有發生性平事件。⑵被告庚○○於99學年度雖擔任○○主任,但係負責督導○○
校區○○業務、發生在99學年度之件次000、52、152性平事件,發生地點均在○○校區宿舍,其業務處理及督導係由○○校區之其他老師負責(如○○校區之住宿生生活○○日誌均不經由被告核閱),被告庚○○不知悉亦未參與。
⑶被告辛○○擔任98、99學年度○○組長,但亦係負責○○校
區宿舍之管理業務,○○校區之宿舍管理亦非被告辛○○之權責,學校分兩校區,○○校區(○○○生)由○○組長管理宿舍,○○校區(○○○○部學生)由○○組長管理宿舍。本件○○案依通報單最早被發現而通報之時間為99年10月14日(件次000號)、再依次為100年3月15日(件次OO號)、100年4月26日(件次OO號)、100年4月26日(件次OO號)、100年6月2日(件次OO號)、100年6月2日(件次152號),均係在99學年度之後。又98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學生因宿舍業已完工故搬回○○校區住宿(如98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會議紀錄第4頁),在之前國小學生暫借住○○校區宿舍期間,學校方面並不知有○○疑似性平事件。件次OO、OOO事件發生於99學年度之事件,其發生地均係在○○校區宿舍(宿舍管理者為國小部○○組陳組長),並非被告辛○○職掌管理之範圍,國小部宿舍○○日誌亦由○○組長核閱再由分部主任(○○主任兼任)核章後呈○○,並未經○○校區○○組長及○○主任核章業如前述。又件次OO發生於98學年度之事件,亦無詳細之日期,是否發生於○○校區宿舍亦不明,當時被告辛○○並無明知而故不處理或有何重大過失未予處理之情事,亦難認與○○之受侵害有何因果關係,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
⒍本件性平案件之發生,並非係校園之設施或維護而有不當所
造成,自難以被告庚○○於95學年度至98年度曾擔任○○主任即認被告庚○○即負有賠償責任,再說明如下:
原告係國立學校,學校經費都來自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為了學生安全,經費不足情形下,自然需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但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不一定能完全補助。被告庚○○自95年8月l日(95學年度)至99年7月31日(98學年度結束)擔任○○主任,任職期間秉承○○旨意,依法行政,戮力爭取補助款經費,以建構一個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之相關服務及設施,設置一個友善安全校園環境。於95年8月1日上任後,在忙於兩校區重大興建工程下(註:○○校區興建經費9千多萬,○○校區8千多萬),仍積極規劃設置「校園監視系統」及「緊急求救鈴系統」。96年1月15日發函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校區「校園監視系統」、「緊急求救鈴系統」經費計1,653,960元。當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沒錢可補助,直到96年12月4日才同意補助校園監視系統經費50萬元。被告庚○○獲取50萬元補助經費後,在96年12月就開始著手在校園廁所增置緊急求救鈴、監視器及宿舍增置保全系統。97年1月又向臺南縣獅子會爭取捐贈經費10萬元及編列預算,持續在校園廁所、宿舍分批逐年增置緊急求救鈴及監視器。截至98年2月止,共計在校園廁所增置460只緊急求救鈴,99年7月卸○○主任之前,增置61支監視器,實難認被告庚○○有何怠忽工作之情形。
⒎被告庚○○任職期間除完成上述增置緊急求救鈴及監視器外
,還完成多項重大校園安全改善工程,茲僅舉與學生安全有關之幾項說明如下:
⑴改善教室照明及廁所空間穿透性。98年3月向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申請廁所改善工程8,044,944元、節能改善及照明工程9,688,200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只補助280,000元經費,98年度局部完成○○校區國高中教室、實習大樓、行政大樓廁所改善工程。
⑵指派事務組長紀錄校園內曾發生性平事件之空間,並繪製校園危險。
⑶確保地震時發生,校舍不倒塌,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對全校
校會建物結構安全做初評、詳評。詳評結果屬於「安全有疑慮」之建物,則進行結構補強工程。任內完成○○校區「行政大樓」、「國高中教室」、「實習大樓」,○○校區「實習大樓」。
⒏相關校園安全改善經費,少者幾十萬,多者幾百萬,甚至幾
千萬,若不是每月檢討、每年檢視,然後編列預算,及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學校哪來的錢來施作、此均可證明被告庚○○並無怠忽職責之情形。又所謂「未建立安全校園環境」部分,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結果,認被告庚○○不負「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違失責任,前已敘明。又負責統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是性平會業務單位(查係獨立單位○○室),非○○處職責,○○處只是執行採購單位,原告主張被告庚○○有過失責任,實非有理由。
⒐又99學年度(OO年O月O日至OOO年O月OO日)被告甲○○○○
指派○○主任被告壬○○兼任○○校區○○○○,負責督管與執行台南校區○○業務,被告庚○○OO年O月1日至OOO年OO月4日擔任○○主任,○○校區○○業務全由○○主任壬○○、○○組長戊○○負責督管與執行。原告主張案OO編號OOO發生時間99年,地點小學部○○校區宿舍;案OO編號OO發生時間99年,地點小學部○○校區宿舍;案OO編號OOO發生時間100年5月,地點小學部○○校區宿舍,被告庚○○雖擔任○○主任,但發生於小學部○○校區宿舍疑似性平事件確非被告庚○○、辛○○職權下掌管之範圍所及,再此敘明。
⒑被告庚○○雖於95至98年擔任○○主任,但是依照原告所主
張事實,發生原因應該是同學或者是學長、學弟之間的互動所產生的問題,且地點是在宿舍,與所謂校園設施的安全應該是沒有關連,所以不能因為被告庚○○當時有擔任○○主任,就認為跟其職務有關連,就主張有因果關係存在。宿舍有二地點,分別於臺南、新化,二地點就○○管理也是有分工的情形,被告庚○○擔任○○主任時,其權責是在○○校區並不包含○○校區。
㈥被告丁○○則以:
⒈聲明:
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⒉原告起訴主張之監察院彈劾文編號OO號、OO號、OO號、OO號
、OOO號認為係可歸責於被告丁○○之疏失所致云云,然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書針對原告所主張系爭彈劾案文所彈劾之該案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丁○○並無可歸責之疏失,此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議決書節錄為憑故原告針對該編號OO、OO、OO、OO、OOO號對被告丁○○請求求償云云,顯無理由。
⒊本件被告丁○○是否該當求償權之重大過失亦有疑義。蓋被
告丁○○當時工作繁重,除盡心辦理○○業務外亦擔負性病防治宣導、愛滋病暨保險套使用宣導、法治教育宣導、安全宣導、交通安全宣導、個案○○會議、藝術治療研習、菸害宣導、CPR教學、反毒宣導、訂定教師○○與管教辦法及召開會議、肺結核防治宣導…等等,以一人之力要負擔如此眾多的業務,且被告信任屬下之執掌,如認被告丁○○關於通報之違失負擔督導不周之違失責任(惟被告丁○○認為並無違失),亦應非屬重大過失方是。綜上,被告丁○○否認原告所主張之賠償案件與被告丁○○有涉,此觀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議決書之內容可明。⒋原告稱被告丁○○怠於職務未建構安全校園、未盡通報督管
之責,宿舍應比照校園空間裝設緊急求救系統或監視錄影設備,以建置安全校園空間、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之服務云云。經查,被告丁○○僅為部分時期內之○○主任,有何職權及經費可以安裝緊急求救系統或監視錄影設備?應係○○之職權方是,○○主任並無原告所稱之建構安全校園之法定職務存在。至於原告所稱未為通報一事,原告起訴主張之系爭彈劾案文編號OO號、OO號、OO號、OO號、OOO號認為係可歸責於被告丁○○之疏失所致云云。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書針對原告所主張監察院所彈劾之該案件,審理結果認被告丁○○並無可歸責之疏失,此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議決書節錄為憑。故原告針對該編號
OO、OO、OO、OO、OOO號對被告丁○○請求求償云云,顯無理由。
⒌原告所舉編號OO、OO、OO、OO、OOO,○○是否遭受性侵害
或性騷擾?⑴雖原告提出性平教育委員會之調查結果報告書及教育部行政
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為佐證,然該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等並非犯罪偵查機關,如果有原告所稱性侵害或性騷擾情事乃屬刑事犯罪,應為告發或告訴,由偵查機關作成筆錄,然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均僅為性平單位及教育部之資料,無從認定原告所主張○○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為真。
⑵本案○○在99年10月14日經宿舍管理員主動發現監察院彈劾
編號000該案,隨即為4921號校安通報,公懲會亦不認為該案可歸責於被告。○○於100年6月2日前不曾主動向師長或宿舍管理員提出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則於被告丁○○擔任○○主任期間(即96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工作內客繁多,在下級單位未提出,則被告丁○○如何能知悉?由於各單位各有其職,宿舍有宿舍管理員及宿舍主管來負責,由於當時○○乃屬國小部,係屬於原來○○校區所主管,係由分部主任所負責,雖然因為台南校區改建而至○○校區宿舍,然仍為○○校區之○○組人員所管轄,並非○○校區之○○組所管轄;而原告所稱設施不當之責任,並非被告丁○○所管理,被告丁○○無錢又無權處理設施不當之事;被告丁○○擔任○○主任期間且多次宣導性侵害防治,由於相關資料均在原告處,就此可請原告提出被告丁○○擔任○○主任期間之所有作為即可明晰。
⒍原告稱被告丁○○擔任○○主任期間長期忽視建構校園安全
及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之校園安全管理及服務,導致任職期間發生多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雖邱生發生時期非被告丁○○擔任○○主任期間,但因被告丁○○長期未作為導致邱生遭受侵害而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經查,被告丁○○否認○○主任具有建構安全校園之法定職務義務存在,請原告舉出被告之法定職務義務規範於何處?原告所舉性平法第12條、防治準則等等均係規定「學校」應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而非規範○○主任。故原告認為被告丁○○具有建構安全校園之義務,恐有誤解。被告丁○○並無財務預算可得決定添購何項物品以及人力要如何配置之權限存在,如何有能力建構安全校園?此顯非○○主任職務。被告丁○○當時工作繁重,除辦理○○業務外,亦擔負性病防治宣導、愛滋病暨保險套使用宣導、法治教育宣導、安全宣導、交通安全宣導、個案○○會議、藝術治療研習、菸害宣導、CPR教學、反毒宣導、訂定教師○○與管教辦法及召開會議、肺結核防治宣導…等等工作。被告丁○○擔任○○主任期間均有為性平法令之宣導,由於相關資料均在原告處,請原告提出自96年9月份起迄至99年7月31日止之行政會報(含主管會報)、晨會會議紀錄、住管員會議紀錄、歷次宣導法治教育及品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之專題演講、討論及張貼公告等等有關○○主任參與之相關文件資料到院。用以證明被告丁○○於○○主任期間已經竭盡所能任事,並無懈怠,何來重大過失存在?⒎原告於賠償○○後召開求償審議會11次,於9次做成決議認
定被告丁○○不負違失責任,不符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之求償要件,既然經過原告組成之委員會認定被告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卻又提起本件訴訟,應顯無理由才是。退步言之,○○如自原告所主張之96年間起有於宿舍內遭受性侵害時隨即通報家長或學校,應不至於發生後續之事件,然○○未通報亦未告知家長,且似乎亦有合意之情形,致使家長與學校均處於不知情的狀態,則被害人是否應對於後續發生之事件亦有過失?然原告於國家賠償請求時本主張與有過失,亦未通知被告等人參與,則原告所為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數額是否過高,均有所疑。
㈦被告戊○○、壬○○則以:
⒈聲明:
⑴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⒉原告主張自93年起至101年1月15日於原告校園發生004件疑
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並經監察院101年7月00日以101年劾字第OO號彈劾案文彈劾相關違失人員,並以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OO、OO、OOO等案件,已與被害人○○(代號B18)以130萬元,達成國家賠償協議為理由,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及民法185條,對被告戊○○、壬○○與其他被告依各案主張負連帶賠償責任,唯其認事用法諸多謬誤,與事實不符,茲分述於下。
⑴依教育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之1「本部所屬機關
處理所受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原告為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本身並未制訂相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故其應適用主管機關教育部所頒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乃當然之理,依教育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3條第5款國賠小組任務包括「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故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既屬機關所成立國賠小組之任務,故國賠小組已決議事項,實不容機關首長或上級恣意變更國賠小組之決議,稽原告國賠小組自102年1月11日至103年3月6日其間歷經11次會議,最終以被告等人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認定被告等人並不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決議不予求償。無奈原告無視該校國賠小組之決議在特定團體壓力之下,堅持對被告等人提求償,其程序合法性令人質疑。
⑵又依教育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8條後段「如就同一賠
償事件有其他機關、個人或團體應負賠償責任時,應以書面告知其參加協議或到場陳述意見。」,依原告起訴狀原證5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其協議過程從未通知被告等人參加協議或到場陳述意見,被告等人對於原告與國賠請求權人所簽訂任何協議對於被告當不發生任何效力,否則如任意認諾賠償後再轉嫁由第三人賠償,置被告等人權益於何處。
⒊本案編號O即系爭彈劾案文編號OO案件概述(OOOO調查報告
案12):發生時間:96年至98年間。通報時間:98年3月1日。發生地點:○○校區宿舍。行為內容:A11小學2、3年級在宿舍強迫B18替其口交。起訴書編號O案(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案件)被告戊○○須對95學年度部分負108,333元之連帶賠償責任,惟查被告戊○○係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國小部專任教師,93年至95年(93年8月1日至96年7月31日)學年度兼任○○組長,98年至99學年度兼任○○組長(98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服務地點全都在○○校區,但該性侵事件地點發生於○○校區宿舍,而○○校區宿舍管理業務則由○○校區之生輔員及○○組負責管理該區宿舍管理業務,並非北門校區○○組職掌範圍,而向來學校○○組長及○○組長執掌分配,無論名稱是○○組或○○組皆依服務地點而定服務對象,如在○○校區其職掌範圍則為○○校區學生,如在○○校區則職掌範圍對象則為○○校區學生,故被告戊○○並無任何責任。況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亦未見被告戊○○需對件次OO案負遲延通報或未通報或校園管理違失責任。既未見任何疏失之認定,遑論符合國賠法第2條第3項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
⒋本案編號O、O、O即系爭彈劾案文編號000案件概述(0000調
查報告案OO):發生時間:99年10月12日。通報時間:99年10月13日(應為99年10月14日方正確)。發生地點:○○校區宿舍。行為內容:A50與B18兩人小學四年級,六年級時多次互相口交、肛交。原告起訴書編號3案(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OOO案件)被告戊○○須對97學年度部分負72,222元之連帶賠償責任,惟查被告戊○○97學年度(97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並未兼任何行政職務,亦未執掌○○校區宿舍管理之相關業務,且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亦未見被告戊○○需對件次OOO案負遲延通報或未通報或校園管理違失責任。原告起訴書編號4、5兩案(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000案件)被告戊○○須對98、99學年度部分各負72,222元之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戊○○任職98、99兩學年度○○組長間,從卻未接獲學生或生輔員或其他老師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相關報告,既然在99年10月12日前未接獲有相關性騷或性侵報告,如何追溯令其負98、99年間所發生性騷或性侵害之遲延通報或校園安全責任,況99年10月12日接獲性騷或性侵報告隨即依相關程序通報教育部,從未違誤延遲通報教育部,實已盡其應盡之責任,且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亦未見被告戊○○需對件次000案負遲延通報或未通報或校園管理違失責任。
⒌原告起訴狀編號O案(系爭彈劾案文編號000案件)被告壬○
○須對99學年度部分負72,222元之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壬○○93年至95學年度兼任資訊組長,96年至98學年度兼任○○主任,99學年度兼任○○主任,前兩項資訊組長與○○主任工作內容與發生性騷、性侵害之校園安全並無關係,但其兼○○主任一職、就任約2個月即發生性騷、性侵害事件,而該事件等真正發生時間點又全部回溯前幾年,而只兼任2個多月○○主任卻須負校園安全責任,實為權責不相符合,且該所謂校園安全違失責任應指硬體設施建設之欠缺,而硬體建設欠缺並非一夕造成,其改善硬體更需大量經費改善,更非一夕之間所能改善,況其任內99學年度總共爭取到數百萬元經費以改善學校硬體設備,對於硬體設備改善經費用心積極爭取,並無任何疏失,當亦無需負校園安全之責任。且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決議壬○○件次000案不負「督導不週」及「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違失責任。
⒍起訴書編號0(系爭彈劾案文編號00案件):發生時間:97
年至99學年度。發生地點:宿舍。行為內容:A48曾在宿舍多次與B18互相口交手淫肛交。原告起訴被告壬○○須對99學年度部分負72,222元之連帶賠償責任,如前述⒌之答辯內容。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決議未見壬○○對件次52案須負「督導不週」或「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違失責任。
⒎起訴書編號00案(系爭彈劾案文編號000案件)發生時間:1
00年5月。發生地點:宿舍。行為內容:A48與B18在宿舍兩人互相手淫。原告起訴被告壬○○須對監察院彈劾文編號152案件負200,666元之連帶賠償責任,如前述⒌之答辯內容。
又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決議未見壬○○對件次152案須負「督導不週」或「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違失責任。
⒏原告起訴狀編號第O、O、O案(0000調查報告為第OO案、監
察案彈劾案次000案)皆認為性侵案件發生地點在○○宿舍,原告準備書狀(一)第5頁亦主張發生地點為○○校區宿舍,發生時間為97年至99學年度,然何以其餘案OO、OO、OO、OO、O0(依0000調查報告序號)則全部敘明在○○校區,實則案OO發生地點並非在○○校區宿舍,因為○○校區宿舍在96年8月1日起開始修繕,該修繕期間○○校區宿舍並無學生住宿,○○校區住宿學生全部暫時搬遷至○○校區住宿,直到99年2月1日修繕完成(此為眾人皆知之事實),國小部住宿學生始遷回北門校區住宿,在○○校區住宿時其學生安全及宿舍管理仍歸○○校區原有人員管理(但○○校區住宿管理員隨學生配住於○○校區),被告戊○○係擔任北門校區國小專任教師兼任○○組長(96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未兼行政職務),故對於○○校區發生疑似性侵或性騷事件並非其職掌範圍,既非其職掌範圍如何令其負責,況案OO、OO皆是在99年10月份○○案調查後又回溯牽扯出來的案子,既無學生或老師或他人檢舉,被告戊○○能如何察知該等事件,繼未察知該等事件當然無延誤處理問題,更遑論故意或重大過失問題。且如前述案OO、OO(0000調查報告編號)皆係發生於○○校區非北門校區被告戊○○當無責任。
⒐又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而被害人國家賠償請求書係於101年1月29日正式向原告請求提出,故於96年1月28日前發生之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故對於95學年度原告得主張時效抗辯卻不為主張,該等不利益亦應由原告自負其責,故對於起訴編號案件1被告戊○○當不負責任,況如前所述該等事件係發生於○○校區宿舍,根本非被告戊○○職責範圍。
⒑被告壬○○99學年度兼任○○主任後,積極建立校園安全,
為讓學生了解校園安全及從學生角度看校園安全之危險角落,由○○處及○○處舉辦校園安全危險角落十大票選活動,以票選結果為主要內容再共同規劃○○校區及○○校區之安全警示區,歷經校內擴大行政會報及教師晨會共同制定兩校區之安全警示區,並親自帶領學生到危險角落進行宣導。被告壬○○並利用週三下午舉辦教師研習,親自以講師身分談校園安全危險角落,以落實校園安全,並舉辦緊急求救鈴使用方式之宣導活動,以使學生更孰悉緊急求救鈴使用時機與操作方式。更邀請專家學者蒞校針對檢視校園安全各項規劃,以眾人智慧共同提升校園安全。又被告壬○○為提升校園安全各項硬體安全措施,訂定校園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包括監視系統、接收主機、發射主機、伺服器、螢幕、警報器等及○○校區宿舍整修賀既預算4,676,000元,結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只同意補助95萬元,提升校園安全雖有相當助益,但被告仍深感不足,又於100年10月31日再度申請「校園監視系統改善整合工程」800,048元,惟教育部遲遲未能撥補該款項。由以上得知被告壬○○盡心盡力提升校園安全不遺餘力,有何違失,遑論故意或重大過失。
⒒原告起訴書編號O、O、OO案(監察院彈劾案文編號000、OO
、OOO案件)認為被告壬○○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唯被告壬○○93年至95學年度兼任○○組長,96年至98學年度兼任○○主任,99學年度兼任○○主任,前兩項○○組長與○○主任工作內容與發生性騷、性侵害之校園安全並無關係,但其兼○○主任一職、就任約2個月即發生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而該事件等真正發生時間點又全部回溯前幾年,而只剛兼任2個多月○○主任卻須負校園安全責任,實為權責不相符合,且該所謂校園安全違失責任應指硬體設施建設之欠缺,而硬體建設欠缺並非一夕造成,其改善硬體更需大量經費改善,更非一夕之間所能改善,且如前所述被告壬○○已盡其可能提升校園安全之軟硬體設施,政府經費不足難於完全改善學校安全設施,是現實面問題,不能歸責於被告壬○○,且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00000號決議壬○○件次000案不負「督導不週」及「未依法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違失責任。綜上所述,被告戊○○、壬○○並無任何責任,當亦無須負任何連帶責任。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告丙○○自95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95至97學年
度),擔任原告之○○;被告甲○○自98年8月31日起至100年9月23日止(98至100學年度),擔任原告之○○。
㈡被告庚○○自95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95至98學年
度),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壬○○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99學年度)止,擔任原告之○○主任。
㈢被告己○○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95學年度)
,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丁○○自96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96至98學年度),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庚○○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止,擔任原告之○○主任。
㈣被告戊○○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95學年度)
,擔任原告之○○處○○組長,自98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擔任原告之○○組長;被告乙○○自96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96學年度),擔任原告之○○處○○組長,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97學年度),擔任原告之○○組長;被告辛○○自98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98至99學年度)止,擔任原告之○○處○○組長。㈤監察院101年7月00日之101年度劾字第OO號彈劾案文即系爭
彈劾案文附表件次編號第25號事件(即本件之案OO),認被告乙○○、丁○○、丙○○涉有違失責任。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2年8月00日以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議決書,認定被告乙○○、丙○○不負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被告丁○○不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議決書第534、599、773頁)。
㈥系爭彈劾案文附表件次編號第000號事件(即本件之案OO)
,認被告戊○○、壬○○、庚○○涉有違失責任。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前揭議決書,認定被告戊○○不負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被告壬○○、庚○○不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議決書第556、626、642頁)。
㈦系爭彈劾案文附表件次編號第OO號事件(即本件之案OO),
認被告乙○○、丁○○涉有違失責任。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前揭議決書,認定被告乙○○不負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被告丁○○不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議決書第534、599頁)。
㈧系爭彈劾案文附表件次編號第OO號事件(即本件之案OO),
認被告乙○○、丁○○涉有違失責任。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前揭議決書,認定被告乙○○不負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被告丁○○不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議決書第534、599頁)。
㈨系爭彈劾案文附表件次編號第48號事件(即本件之案17),
認被告乙○○、丁○○涉有違失責任。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前揭議決書,認定被告乙○○不負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被告丁○○不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議決書第534、599頁)。
㈩系爭彈劾案文附表件次編號第152號事件(即本件之案20)
,認被告辛○○、庚○○涉有違失責任。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前揭議決書,認定被告辛○○不負校園管理之違失責任、被告庚○○不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議決書第581、642頁)。
被害人○○及其父於101年1月29日,具狀向原告請求國家賠
償,嗣於101年9月28日,雙方達成協議,簽立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原告同意賠償○○及其父130萬元,並於101年11月2日匯款130萬元至○○之帳戶內(本院卷一第100至102頁、卷二第53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2條第3項、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3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害人○○及其父於101年1月29日,具狀向原告請求國家賠償,嗣於101年9月28日,雙方達成協議,簽立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原告同意賠償○○及其父130萬元,並於101年11月2日匯款130萬元至○○之帳戶內,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而原告係於10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5頁),故本件並未罹於2年之時效而消滅,合先敘明。
㈡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
,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文)。次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6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丙○○自95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95至97學
年度),擔任原告之○○;被告甲○○自98年8月31日起至100年9月23日止(98至100學年度),擔任原告之○○。被告庚○○自95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95至98學年度),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壬○○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99學年度)止,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己○○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95學年度),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丁○○自96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96至98學年度),擔任原告之○○主任;被告庚○○自99年8月1日起至100年11月4日止,擔任原告之○○主任。
被告戊○○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95學年度),擔任原告之○○處○○組長,自98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擔任原告之○○組長;被告乙○○自96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96學年度),擔任原告之○○處○○組長,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97學年度),擔任原告之○○組長;被告辛○○自98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98至99學年度)止,擔任原告之○○處○○組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㈣原告主張被告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之權利受侵害,故應連
帶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云云。惟首應審究者,應為○○之性自主權是否有遭受侵害之事實?此部分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而原告就此部分事實,無非提出臺南啟聰學校93年起行政主管(含教師兼行政)一覽表、系爭彈劾案文、國家賠償請求書、臺南啟聰學校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前案判決(本院卷一第13至102頁)、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本院卷二第75至82頁)、教育部行政調查小組國立臺南啟聰學校校園騷擾及性侵害案調查報告(本院卷二第83至98頁)、0000000號調查記錄表(本院卷二第205至229頁)為憑。茲就原告主張○○遭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各次事實分敘如下(以下B1、B3、B6、B8、B9之真實姓名詳卷附之真實姓名對照表):
⒈案12(B8強迫○○替其手淫口交、肛交;時間約略95、96學年;地點:○○校區宿舍):
⑴○○固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我曾經和B8口交、
手淫、親嘴。B8和我口交和手淫時是在我二年級時,那時候我剛轉來他會來照顧我,等老師走了他就親我,我覺得他怪怪的。第一次口交是B8教我的,因為那時候我不懂,只是覺得怪怪的。B8曾經威脅我但不是很嚴重,做的時候他沒射精,這種事發生過很多次。我和B8口交、手淫很多次在新化台南都曾經發生等語(本院卷二第207頁)。另B3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我也看過B8和○○發生過很多次(肛交)(本院卷二第206頁)。
⑵查○○及B3均為聽障人士,以手語為表達意思之方式,而手
語畢竟未如語言般可精確表達其遭遇之事件、其內心之感受,且調查小組之成員是否翔實照○○及B3所述轉為文字之記載,因無約談當時之錄影紀錄為輔,實無法查證其內容之真實性。而原告亦未提出B8之調查記錄表供參,僅以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上節錄之訪談內容摘要(本院卷二第79頁)為憑,難認B8是否自承對○○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況○○與B3之調查記錄表上記載之內容,也未清楚表達○○係遭B8脅迫而為口交、手淫、親嘴之行為,在原告未聲請傳喚○○、B8或其他相關證人出庭證述下,自難單憑該調查記錄表、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遽認○○遭B8性侵害之事實。
⑶準此,原告主張B8以「大哥哥照顧小弟弟」的姿態出現,經
常照顧安慰○○,取得○○之信任。但就年齡、體力、資源(舊生對轉學生、學長對學弟)而言,兩人實屬權力不對等,進而推定B8係強迫○○為口交、手淫、親嘴之行為,顯屬率斷,難認○○之性自主權遭受B8之侵害。。
⒉案OO(B3與○○多次互相手淫、口交、肛交;時間:約略97至99學年;地點:○○校區即北門校區宿舍):
⑴○○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B3曾經和我肛交。有
一次老師去圖書館看電視,B3叫我親他胸部,我幫他手淫、口交,然後互相肛交。這種事六上時第一次發生時,就被陳○○老師發現(本院卷二第207頁及背面)。B3則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我和○○肛交時覺得有點痛,當時是○○叫我和他一起做的,我曾經拒絕他,但後來還是發生了。六上也曾經發生過,六下就沒有了,而且都是在宿舍發生的,次數很多。有一次我和○○在做這些事的時候,○○叫呂○○去把風。做這些事我並沒有覺得高興,都是○○說無聊叫我和他一起做(本院卷二第206頁)。另陳○○(生活○○員)於100年7月6日經約談時,陳稱:我只有某一次10點多巡房時發現過六年級B3和○○自慰,我先把叫他們出來,而且也寫了報告呈上去了。○○說他叫呂○○去把風。○○和B3發生在宿舍的性平事件,呂○○在把風,這件事是我發現的(本院卷第222頁背面、224頁)。
⑵姑不論○○、B3及陳○○前揭調查記錄表上記載之內容是否
屬實,單就其陳稱之內容觀之,實無法認定係B3脅迫○○為互相手淫、口交、肛交之行為,反而較似雙方合意而為。在原告未聲請傳喚○○、B3及其他相關證人出庭證述下,自難單憑該調查記錄表遽認○○遭B3性侵害之事實。
⑶是以,原告主張○○與B3自小學4年起,在學校宿舍,兩人
多次發生手淫、口交、肛交之行為,有時是○○害怕被打而屈服,有時是合意。○○與B3兩人雖是同性別、同班、同年齡的同學,但實際上B3是班上的「老大」,且曾經打過○○,進而推定B3係強迫○○為手淫、口交及肛交之行為,○○之性自主權遭B3侵害之事實,自屬無據。
⒊案00(B6與○○多次互相手淫、口交、肛交;時間:約略97至99學年;地點:○○校區宿舍):
⑴○○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我沒有和B6做過肛交
,他對我口交,舔我屁股,叫我舔他的胸部。第一次是在臺南新的宿舍房間內B6對我口交,我親他胸部,第二次也是一樣,第三次互相手淫,我種事在新化也發生過兩次,而且還有舔屁股(本院卷第207頁背面)。
⑵姑不論○○前揭調查記錄表上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單就其
陳稱之內容觀之,實無法認定係B6脅迫○○為互相手淫、口交、肛交之行為。且原告未提出B6之調查記錄表供參,僅以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上節錄之訪談內容摘要(本院卷二第80頁背面)為憑,況原告亦自承無法認定是否每次都是B6脅迫○○而為,是以,○○之性自主權遭B6侵害之事實,尚無所憑。
⒋案00(疑似態樣:B1強迫○○替其口交;時間:約略97學年;地點:○○校區宿舍):
⑴○○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我曾經和B1手淫、口
交、親嘴(本院卷二第207頁)。B3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四年級在宿舍時看過○○被B1肛交,○○幫B1手淫、口交,○○說不要,會很痛,可是B1不聽,這種事好像曾經發生過5次,是○○告訴我的(本院卷二第205頁背面)。
⑵查○○於約談時並未陳稱遭B1強迫為其口交,而B3雖陳稱曾
親眼看過B1強迫○○肛交,然B3為聽障人士,係以手語為表達意思之方式,而手語畢竟未如語言般可精確表達其目睹之事件全貌及態樣,且調查小組之成員是否翔實照B3所述轉為文字之記載,因無約談當時之錄影紀錄為輔,實無法查證其內容之真實性。況原告亦未提出B1之調查記錄表供參,僅以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上節錄之訪談內容摘要(本院卷二第81頁)為憑,且該訪談內容摘要中B1固坦承要○○幫其口交,然並未陳稱係脅迫○○口交,亦未提及與○○肛交,自難認B1是否對○○為上開強制性交之行為。在原告未聲請傳喚○○、B1或其他相關證人出庭證述下,自難單憑該調查記錄表、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遽認○○遭B1性侵害之事實。
⑶準此,原告主張B1之年齡長於B4、體型、體力上皆優於B4,
且B1又是老師及宿舍生輔員眼中的好學生、小班長,在學生之間具有老大身份,B1與B4之間確實存在著權力不對等的關係,進而推論B4因畏懼而屈服對B1為親嘴、口交、手淫、肛交之行為,難謂有據,自無法認定○○之性自主權遭B1侵害之事實。
⒌案00(疑似態樣:B9強迫○○替其口交;時間:97學年;地點:○○校區宿舍):
⑴○○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我曾經和B9口交、手
淫、親嘴、親胸部。在○○宿舍床上我和B9口交和手淫,他也摸我胸部。我不喜歡這些事,因為我以前不勇敢不敢拒絕(本院卷二第207頁及背面)。
⑵查原告並未提出B9之調查記錄表供參,僅以0000000號案調
查報告上節錄之訪談內容摘要(本院卷二第82頁)為憑,且該訪談內容摘要中B9表示係○○自行來找他口交的,並未陳稱係脅迫○○口交,自難認B9是否對○○為上開強制性交之行為。在原告未聲請傳喚○○、B9出庭證述下,且原告亦自承○○與B9曾發生過手淫、口交之行為,然並無脅迫行為,自難單憑該調查記錄表、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遽認○○遭B9性侵害之事實。
⒍案00(疑似態樣:B6與○○兩人互相手淫、口交;時間:約略99學年即100年5月底;地點:○○校區宿舍):
⑴○○於100年6月1日經約談時,陳稱:六下時,最近一次在
臺南五月晚上刷完牙後,B6在走廊遇到我,叫我去廁所找他互相手淫,我們都沒射精。第二次是五月的某一個星期五坐返鄉專車到○○後,B6找我在○○行政大樓廁所互相手淫一次,那時候我的肚子很痛在上廁所,後來B6射精了,我只有射一點點,他告訴我不可以說不然要打我(本院卷第207頁背面、第208頁)。另於100年6月9日經約談時,陳稱:我和B6五月時曾經口交和手淫,六月沒有,我不喜歡口交和手淫因為那是不對的,而且做那些事讓我覺得很委屈(本院卷二第208頁背面)。
⑵姑不論○○前揭調查記錄表上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單就其
陳稱之內容觀之,其係稱:「他告訴我不可以說不然要打我」,故B6係就兩人相互手淫之事脅迫○○不得說出去,而非脅迫○○為手淫或口交之行為。另其表示「不喜歡口交和手淫因為那是不對的,而且做那些事讓我覺得很委屈」,亦與是否遭B6脅迫下而為無涉。又原告並未提出B6之調查記錄表供參,僅以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上節錄之訪談內容摘要(本院卷二第82頁背面)為憑,且該訪談內容摘要中B6並未陳稱係脅迫○○為口交及手淫之行為,自難認B6是否對○○為上開強制性交及猥褻之行為。在原告未聲請傳喚○○、B6出庭證述下,自難單憑該調查記錄表、0000000號案調查報告遽認○○遭B6性侵害之事實。
⑶準此,原告主張○○是在「害怕被打」的情況下答應與B6為
上開口交及手淫之行為,亦非有據,自難認定○○之性自主權遭B6侵害之事實。
⒎另原告自承並無上開加害人性侵害○○之部分移送少年法庭
調查或地檢署偵辦之情事,反係○○身為加害人部分有被裁定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卷二第255頁背面),亦徵原告主張之○○遭上開加害人性侵害或性騷擾致其性自主權遭侵害之事實,尚無所憑,遑論被告等人是否應負重大過失之責。
⒏再參以系爭彈劾案文針對上開事件固認被告等人涉有違失責
任,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2年8月00日以102年度鑑字第00000號議決書,認定被告等人就上開事件均不負違失責任等情,詳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㈤至㈩所述,堪認屬實,足認原告之上揭主張,實屬無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如訴之聲明所述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五、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再逐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計有13,8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自應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