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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抗 告 人 甲○○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家豪律師蘇榕芝律被上訴人即相 對 人 丙○○訴訟代理人 許惠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及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家事法庭103年度家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葉惠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林富郎法 官 葉惠玲

裁判日期: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