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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 告 王筑平訴訟代理人 邱揚彬被 告 邱文智

邱堯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被 告 邱美雀

邱美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