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小字第4號原 告 鄭宥睿被 告 吳佳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扶養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3年6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