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成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