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49、50號聲 請 人 邱美月關 係 人 姚正成
何聰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姚孟瀚」之記載,應更正為「姚盛瀚」。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