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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李○霖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張」。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因聲請人之父母李○○、張○○為贅婚,母親張○○無兄弟,僅有三個妹妹,故父母李○○、張○○結婚時約定所生之長子即聲請人須從母姓,聲請人於出生後乃從母姓「張」,嗣聲請人之父親以改從父姓運途會比較順為由,強勢要求聲請人改從父姓,因當時家中經濟都是依靠聲請人之父親,聲請人僅得從命而於93年1月28日改從父姓「李」,茲因聲請人之父親已於00年0月00日過世,聲請人母親該方祖先面臨無人祭拜之窘境,聲請人復為家中唯一的兒子,故聲請人之母親及母方親戚均堅持聲請人應改從母姓,聲請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張」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母李○○、張○○為贅婚,母親張○○無兄弟,僅有三個妹妹,故父母李○○、張○○結婚時約定所生之長子即聲請人須從母姓,聲請人於出生後乃從母姓「張」,嗣聲請人之父親以改從父姓運途會比較順為由,強勢要求聲請人改從父姓,因當時家中經濟都是依靠聲請人之父親,聲請人僅得從命而於93年1月28日改從父姓「李」,又聲請人之父親已於00年0月00日過世,聲請人母親該方祖先面臨無人祭拜之窘境,聲請人復為家中唯一的兒子,故聲請人之母親及親戚均堅持聲請人應改從母姓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且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張○○證述之情節相符(詳見103年11月3日訊問筆錄),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父母係招贅婚,依約定渠等所生之長子應從母姓,惟聲請人之父親李○○卻違反當時之約定,致聲請人原從母姓改從父姓,聲請人對於母親及母方親戚要求伊須改從母姓乙節相當在意,顯然聲請人對自己之姓氏已缺乏認同感,衡情可認聲請人如繼續從父姓,對聲請人確有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從母姓「張」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