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吳0卿相 對 人 郭0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