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黃雅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一段第ㄧ行「96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2月5日」;同段第三行「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