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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14號抗 告 人 廖0民上列抗告人與陳郁錚間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