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間請求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