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吳峻吉被 告 卓姵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吳峻吉被 告 卓姵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