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焦0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0玉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