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 告 蘇法蓉
陳建光陳永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被 告 蘇玉華
蘇清泉蘇文懿蘇清勇蘇上智蘇上榮蘇上倫蔡蘇玉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特留分之訴,經核為家事事事件法第70條所稱之繼承訴訟事件,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蘇火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鎮○○路○○號,此有被繼承人蘇火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另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之遺產即系爭9筆不動產中,除2筆位於高雄市外,其餘均在嘉義縣,可認主要遺產所在地亦在嘉義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返還留分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