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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調裁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56號聲 請 人 陳文發 住臺南市○○區○○里○○○0號代 理 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劉芝光律師相 對 人 陳0辰 住臺南市○○區○○里○○○0號特別代理人 劉黃碧綢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上列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認領相對人之行為無效。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有本院民國103年6月19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劉慧萍同居二年,劉慧萍於102年10月9日即兩人同居期間育有相對人,聲請人於102年11月8日認領相對人為親生子女,嗣劉慧萍於102年11月30日車禍死亡,聲請人於同年12月13日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親子鑑定。然依據102年12月17日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之血緣鑑定報告書結論所載:「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為可排除陳文發與陳0辰之血緣關係」,為此,爰依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訴訟。

三、經查:㈠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自為無效。

㈡本件聲請人雖於102年11月8日認領相對人陳0辰,然聲請人

與相對人陳0辰並無血緣關係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且依上開血緣鑑定報告書記載之結論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可排除陳文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陳0辰(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0.000000,親子關係概率(PP)值為0.000000 %。」等語,依此,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應不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顯見聲請人主張其非相對人之生父等情,自可採信。基上,本件兩造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主張其於102年11月8日認領相對人陳0辰之行為係屬無效,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0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