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 請 人 任世岳相 對 人 王素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2001)岱民初字第793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生效證明、民事判決書、公證書、證明(以上均影本)為證,惟聲請人聲請認可之上開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2001)岱民初字第793號民事判決,前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並經本院94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裁定認可在案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重複為本件聲請認可,不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