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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上○弘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大陸地區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2003)敘永民一初字第000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管轄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該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大陸地區離婚確定判決,雖據聲請人提出大陸地區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2003)敘永民一初字第0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生效證明書影本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文書經大陸地區管轄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該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揆諸前開規定,尚難推定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書為真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