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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68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蘇渙清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林君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日期: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