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68號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蘇渙清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林君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