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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淑惠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詳實記載自民國103年1月起迄今之臨時工工作內容分別為何?並說明工作期間、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及雇主書立之在職證明。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銘業鋁金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銘業鋁金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最近5年內該公司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銘業鋁金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