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 務 人 朱淑芬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為臨時工、清潔工等,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並請說明房屋承租人是否為聲請人前配偶陳榮利?如是,該筆租金係由何人支付?又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間至102年9月14日即已屆滿,聲請人是否業已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如是,則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35,998元,故請提出相關單據,並說明為何每月餐費、交通費、電話費分別高達8,000元、2,000元及2,000元。另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約2萬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35,998元,收入顯已不足支應支出,亦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四、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聲請人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前配偶陳榮利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前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籍資料(請務必陳報)、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前配偶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
五、聲請人家庭(含父母親、弟弟)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另聲請人之弟重殘原因為何?如係交通意外或職業災害,是否曾受領相關保險給付?如是,受領期間及金額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是否曾擔任原通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之董事?如是,請陳明該公司於何時解散,及該公司清算完畢時,聲請人是否獲分派剩餘財產?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協商方案?如是,其還款方案內容為何(即分幾期、利率、每月還款金額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協商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雙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是否有無扶養雙親?如有,每月支出扶養費用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說明父母親有無領取年金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應提出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九、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