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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智仁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據實詳列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1年5月至103年6月)之收入情形(含公司全稱、雇主、電話及地址、每月薪資數額、工作期間),如係臨時工工作,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期間?於何處工作?雇主(或工頭、公司全稱)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三)查聲請人曾於98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惟不成立,請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說說明書中自承每月必要支出為10,869元,請具體說明每月伙食費、交通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支出之數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每月支出該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如有租金支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匯款證明文件或房東之收付證明文件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