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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子健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請詳實說明臨時工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或薪資轉入之存摺內頁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又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2月起至103年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自101年2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