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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 請 人即債務 人 張英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101年度所得收入狀況(聲請狀僅記載100年度及102年度),及提出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付租金之相關單據,並說明租屋處之屋主姓名、與聲請人有無親友關係?

四、請說明父親張炎邦目前身體及居住狀況(獨居或與何子女同住)?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說明父親之職業、有無領取退休金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應提出父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五、請說明聲請人前參與前置協商成立,曾依約清償幾期?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供參。另債務人於毀諾後,薪資債權是否曾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強制執行期間及金額為何?

六、聲請人家庭(含父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兒童津貼、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19,0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27,929元,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八、請說明配偶黎莉玲現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另請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九、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