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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清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翟自勵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說明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三)請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詳細全稱)、雇主及其連絡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並提出最近兩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何維持日常生活開銷?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四)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