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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清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清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說明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四)請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即自民國101年11月27日起至103年11月26止之工作收入情形,將任職起迄期間、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

(五)請詳實說明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自何時起開始打零工?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及雇主書立之證明書過院參辦。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