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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清預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聲請人自承自民國85年起因脊椎受傷後迄今無工作收入,請聲請人說明是否領有失業補助?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證明文件。又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3月起至103年2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1年3月起至103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津貼轉入之存摺影本)。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自101年3月起至聲請本件清算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