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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曹愛蘭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黃運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或增訂為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捐助章程因董事任期屆滿、組織與一般財團法人有異等情事,業經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登記證書、修訂前、後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員代表大會紀錄附卷可稽,應堪認定。本院審酌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此次修訂章程,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從而,聲請人以主管機關地位,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