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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 徐惠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7月

20 日所為95年度促字第42816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作成95年度促字第42816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

經檢視上開支付命令,因年利率漏載,正確應為:「……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763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288元」等語,為此,聲請准予更正上開支付命令關於年利率之記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42816號支付命令,關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項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本金零元部分』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8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288元」等語,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查明。依上開聲請狀之記載,聲請人請求利息之本金既為「零」元,本院95年度促字第42816號支付命令自無從依其聲請准予遲延利息,並非漏載年利率。因此,本院前依上開聲請狀之記載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