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南縣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