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許家碩相 對 人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景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