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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賴巽容代 理 人 蘇玟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4年3月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1冊、第4頁、第13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十屆第二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條(詳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十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見本院卷第7-17頁)、本院102年度證他字第49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4頁第135號,見本院卷第18頁)為憑,又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表示同意辦理,有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2年2月13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並審酌如附表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