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游珺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7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372元。
二、請具狀查報⑴被告「國防部陸軍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是否有當事人能力?⑵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與賠償義務機關經協議先行程序,協議不成立或逾30日不開始協議,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提出已向賠償義務機關聲請國家賠償協議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