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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信元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棱崴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求請求確認物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裸硬銅線3,330公斤之物權為原告所有,裸硬銅線3,330公斤之市價為649,350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