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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黃于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安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釋明其第一項聲明所載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市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第8棟編號第147號攤位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該攤位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