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文勤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7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