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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曹英

陳志鵬陳則維陳則宇陳瑞瑛陳森湖陳慶隆陳睿辰即陳昭穎陳鈺淇即陳昭蓉周美津陳伯明陳佩吟陳功陳大為張麗珠嚴春枝陳怡璇鄭展堂鄭愷平賴肇夆陳淑柳陳河珠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冠慧律師被 告 陳南杰

陳錦源陳南堯陳美里陳美惠陳金里陳寳淑陳慧芳陳江愛輝即陳清鈺之繼承人陳正賢即陳清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為聲明內容為塗銷限制登記事項,而限制登記之內容為「依法院(48)壽函熱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此限制登記內容為關於所有權之爭訟,核屬因財產而涉訟事項,而非原告起訴狀所稱本件訴訟係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且上開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原告等共有人無從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原告等共有人全體因限制登記之塗銷,受有可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自由買賣之利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之17筆土地公告現值為記算,並核定為新臺幣51,783,4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7,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