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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蘇紹依

蘇紹維蘇承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啟榮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蘇紹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蘇紹依、蘇紹維、蘇承希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2,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蘇紹依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80元,原告蘇紹依、蘇紹維、蘇承希應補繳11,1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