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何達雄
王月娥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訴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召開之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