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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蔡清吉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水葉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