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送達代收人 莊慶洲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梅桂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光明段6000土地上633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之編號B11、B12、C7、C10、C48、C51、C53、C54、C55、C56、C57停車位(以下合併簡稱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停車位之價值為斷,又原告既自承系爭停車位係由其法定代理人廖振昌自訴外人何明憲透過買賣關係取得,則原告自應知曉系爭停車位之實際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停車位之實際交易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日期:2014-07-30